宁建(村)发〔2020〕9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农业农村局,银川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自治区党委《关于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20〕17号)有关要求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宁夏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宁党办〔2018〕43号)任务分工及相关标准,自治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宁夏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考核验收工作方案》具体安排,现就做好全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工作,以及开展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县(市、区)、乡、村评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生活垃圾得到治理县(市、区)验收
(一)验收标准
主要评价3项指标:一是县域生活垃圾得到治理村庄,川区≧90%(兴庆区、金凤区≧95%),山区参照川区(≧90%)执行,但治理标准可适当降低;二是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及资源化利用工作积极推广;三是县域无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农村环境卫生干净整洁(具体评价内容详见附表1)。
(二)验收办法
1.县(市、区)自验。各县(市、区)对照《农村生活垃圾得到治理县(市、区)验收评价表》(附表1),围绕生活垃圾得到治理村庄、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评价标准,逐项开展自查。特别要对照《农村生活垃圾得到治理行政村验收评估表》(附表2),对县(市、区)已公示的生活垃圾得到治理村庄逐村进行自查自验自评,自评分值达到80分以上的该村生活垃圾得到治理视为合格,县域生活垃圾治理合格行政村数量达到规定比例视为该县(市、区)生活垃圾得到治理,于2020年11月15日前形成自查报告、填写验收自评表(参照附表1),上报地级市主管部门复查,并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查。
2.地级市复验。5个地级市逐个对所辖县(市、区)农村生活垃圾得到治理验收评价内容,采取点面结合方式进行复验,重点对每县(市、区)不少于30%的生活垃圾得到治理行政村和1个以上乡镇全覆盖进行抽验,根据抽验合格比例折算该县(市、区)生活垃圾得到治理行政村比例,并指导补短强弱,对发现问题整改销号,作出该县(市、区)生活垃圾是否得到治理的复验结论,于11月20日前形成复验报告,上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3.自治区核验。自治区在地级市复验基础上,对生活垃圾得到治理县(市、区)进行核验。核验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自治区考核评定同步开展,采取资料查证、实地考察、走访群众相结合方式进行,在充分了解掌握评价内容实现情况基础上,对每县(市、区)5%-20%的生活垃圾得到治理行政村进行核验,按核验合格比例折算生活垃圾得到治理行政村比例,综合地级市复验结果,作出核验结论。
4.结果运用。自治区将核验结果纳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考核验收评价体系,公布验收合格的农村生活垃圾得到治理县(市、区)名单,并作为评估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县(市、区)的基础依据。
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评选
(一)评选标准
1.示范县(市、区)。在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得到治理县(市、区)标准基础上,县域农村生活垃圾得到治理行政村数量川区≧95%、山区≧90%,开展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行政村川区≧25%、山区≧10%,并按“两次六分、四级联动”模式,初步建立起县域或区域垃圾分类收运处置体系,以及较为科学、稳定的运营管理机制,总结提炼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具体评价内容见附表3)。
2.示范乡镇。乡镇所辖行政村生活垃圾全部得到治理,且有60%以上村庄开展了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工作,乡镇域无非正规垃圾堆放点。
3.示范村。在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治理基础上,开展了“两次”“三分”及以上的垃圾分类,建立起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就地或就近分类处置或利用的治理体系和科学稳定的运营机制,人员、经费、设施设备等保障到位、常态运转,环境卫生干净整洁,垃圾源头分类减量率和回收利用率达到相应标准(具体评价内容见附表4)。
(二)评选办法
1.县级自评申报。各县(市、区)对照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县(市、区)、示范乡镇、示范村评价指标,认真自查评估,达到相应标准的分别填写示范县(市、区)、示范乡镇、示范村申报表(附表5、6、7),并附示范县(市、区)、示范村自查评估表(参照附表3、4),由县(市、区)形成整体申报评选报告,不参评示范县(市、区)的形成示范乡村推荐评选报告,并附相应印证文件和佐证资料、照片、10分钟左右的视频短片,于11月15日前报地级市主管部门初评、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备评。
县(市、区)申报评选报告或推荐评选报告及示范县(市、区)、示范乡镇、示范村表内“主要工作情况简介”,应有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基本情况,垃圾治理工作思路、目标任务、组织领导、运营主体、规划政策制定情况,垃圾分类治理模式选择,垃圾基本治理和分类收集运输处置体系建设,资源垃圾就地就近资源化回收利用、市场化运营,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运行维护管理长效机制建设保障等情况,以及主要工作经验、亮点、成效,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2.地级市初评。地级市逐一对申报的示范县(市、区)、示范乡镇、示范村垃圾治理情况进行核实,按标准进行初评,形成初评推荐报告,并在申报表内签署意见、盖章,于11月20日前上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3.自治区评审认定。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根据申报资料、初评意见,通过资料查证、现场核实、调查走访等方式,结合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对申报的示范县(市、区)、示范乡镇、示范村进行综合评审,严格按标准确定候选对象,经公布无异议,正式公布示范名单。
2020年被推荐评选为全国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县(市、区)的利通区、隆得县,按规定标准和要求,补充完善上报有关资料,直接认定为相应等级的全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县区。
4.结果运用。自治区对评选为全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县(市、区)的,按《宁夏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县区建设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奖补;示范县(市、区)利用奖补资金,对所辖示范乡镇、示范村给予倾斜支持;非示范县(市、区)评出的示范乡镇、示范村,所在县(市、区)应予支持,并作为该县(市、区)下一年度参评的重要参考因素。
三、有关事项
(一)高度重视,精心准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和示范评选,是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阶段性成效总结,是自治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考核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高质量迎接国家检查验收的重要步骤。各地要高度重视,对照验收和评选标准和要求,认真开展自验自评,针对存在问题,进一步查漏补缺、补短强弱,并按要求做好验收和评选申报工作,确保顺利通过验收,推出一批引领发展的典型示范。地级市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按照明确的职责要求,调集力量,合理安排,扎实做好复验和初评工作,保证验收和评选质量。
(二)示范带动,扩大成果。验收评选是手段,促进发展是目的。当前,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特别是分类治理工作,总体上还处于试点示范向面上推开的阶段。各市、县(区)要在自验自评、复验复评中注重总结切合农村实际、先进成熟可靠的做法和经验,不断加以改进提升推广,全面提高垃圾治理水平。特别对推荐评选的典型示范,要通过各类途径大力宣传,进一步增强全民的垃圾分类治理意识,努力寻找更加科学管用、简便易行、成本经济、治理有效的模式、路径、方法,扩大垃圾分类治理成果和覆盖面,推动垃圾分类治理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自治区将对示范县(市、区)、示范乡村的经验成果进行收集整理、汇编成册,进一步强化宣传引导。
(三)求真务实,严肃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工作原则,公正公平公开地开展验收评选。各地要在扎实做好工作基础上,准确提供相关材料,客观、真实反映工作情况,严禁胡编乱造、弄虚作假等现象,一经发现将不予验收、取消示范评选资格,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地级市复验初评和自治区核验评审,要坚持标准、尊重事实,严禁主观臆断、偏袒照顾、吃拿卡要;赴基层调查核实情况,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主要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开展工作,不增加基层负责,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附件:1.农村生活垃圾得到治理县(市、区)验收评价表
2.农村生活垃圾得到治理行政村验收评价表
3.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县(市、区)
评价表
4.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村评价表
5.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县(市、区)
申报表
6.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乡镇申报表
7.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村申报表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0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农村生活垃圾得到治理县(市、区)验收评价表
类别 |
验收标准 |
完成情况 |
评价 |
备注 |
评价指标 |
评价标准 |
1 |
农村生活垃圾得到治理村庄川区≧90%(兴庆区、金凤区≧95%),山区参照川区(≧90%)执行,但治理标准可适当降低 |
1.农村生活垃圾得到治理村庄验收合格率达到规定比例。 |
验收合格村 /行政村总数 = % |
达到标准□ 未达到标准□ |
|
2. 建立科学稳定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长效机制。主要从县(市、区)规划制定落实,是否有专门运营主体,是否按实际工作需求安排年度垃圾治理运维经费、配备保洁员,是否建立“户、村、乡(镇)、县(区)”四级联动匹配的收集转运处置设施设备体系和运行维护管理政策制度规范等方面综合考察。 |
是否编制落实规划□,有无运营主体□ |
完善□ 比较完善□ 不完善□ |
|
安排经费 /常住人口 = 元 |
常住人口 /保洁员 = 人 |
户用垃圾桶 个,定点投放垃圾箱 个 |
小型收集车 辆,转运车辆 辆 |
村收集点 个,乡镇转运站 个、填埋场 个,焚烧厂 个,其它 个 |
2 |
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积极推广 |
3.制定了相关规划计划、政策、制度 |
规划计划□ 政策措施□ 制度规范□ |
积极推广□ 启动推广□ 未推广□ |
|
4.积极开展分类和资源化利用试点 |
开展试点 个,拟启动试点 个 |
3 |
全面消除非正规垃圾堆放点 |
5.录入全国系统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完成排查整治 |
完成整治 个/录入系统 个= % |
已消除□ 未消除□ |
|
6.无新增非正规垃圾堆放点 |
排查新增 个,整治 个 |
4 |
验收结论 |
得到治理□ 未得到治理□ |
|
备注 |
1.评价项目根据完成情况在对应评估结果栏“√”;2.对应评价指标均没有出现“未达到标准、不完善、未消除”情况为得到治理。 |
附件2
农村生活垃圾得到治理行政村验收评价表
序号 |
指标 类别 |
指标内容 |
分值 权重 |
扣分标准 |
得分 |
1 |
治理 模式 制度 |
建立了保洁员上门收集、户外定点投放,或上门收集与定点投放相结合等符合本村实际的垃圾治理模式。 |
10 |
不重视、不研究、无思路,扣5分;未建立符合实际治理模式,扣3分;每发现1个自然村(组)未落实治理模式,扣1分。 |
|
2 |
有垃圾治理组织机构或市场主体,建立并落实清扫保洁、收集转运、运营维护等管理制度和机制,做到村内环境卫生每日清扫、及时收集转运 |
10 |
无垃圾治理机构或市场主体,扣2分;无垃圾收集、转运、运营管理等基本治理机制、制度,扣2分;未落实每日清扫保洁,扣2分。 |
|
3 |
将垃圾治理纳入村规民约,采取“村庄清洁行动”、“爱国卫生日活动”、“房前屋后三包”、环境卫生评比激励等措施,调动群众广泛参与 |
5 |
没有纳入村规民约,扣1分;无任何一种群众参与制度措施,扣2分。 |
|
4 |
治理人员和设施设备配备运行 |
按农村常住人口350人左右配备1名保洁员,并定人、定岗、定责,实行规范化管理 |
15 |
保洁员配备不足,扣2分;未落实保洁员网格化清扫管理或相关定人、定岗、定责职责或工作绩效管理机制,扣2分。 |
|
5 |
按照治理模式,配建相关清扫设备、户用垃圾桶和定点投放垃圾箱、小型收集车、村垃圾收集点或分类分拣点 |
10 |
每发现1个自然村(组)未按治理模式或相关标准配备垃圾桶(箱),扣1分;小型垃圾收集车或转运车辆不足,扣1分;未设立垃圾收集点或分类分拣点,扣1分。 |
|
6 |
垃圾治理经费有保障,治理人员工资足额发放,垃圾收集转运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及时维护,无严重破损、闲置等现象 |
10 |
无垃圾治理经费扣5分、保障不到位扣2分;保洁员工资未及时足额发放,扣1分;收集转运设施设备损坏,无维护,扣1分;设施设备存在闲置未利用情况,扣1分。 |
|
7 |
村域环境卫生干净整洁度 |
村内巷道、广场、绿化带、沟渠河湖塘等公共空间无丢弃垃圾、无乱堆乱放乱倒现象、无垃圾死角。 |
5 |
每发现一处白色垃圾堆积、垃圾乱倒清理不及时、脏乱差问题,扣0.2分。 |
|
8 |
农户庭院和房前屋后环境卫生干净整洁,无残垣断壁 |
5 |
9 |
垃圾桶(箱)、收集点干净清洁,无二次污染现象 |
5 |
10 |
积极开展垃圾分类宣传,农户垃圾分类意识增强,垃圾源头分类减量效果明显 |
5 |
未开展垃圾分类宣传,扣1分。 |
11 |
村域无非正规垃圾堆放点 |
20 |
存在未整治或新增非正规垃圾堆放点,不得分。 |
|
合计得分 |
|
备 注 |
存在新增或未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为“一票否决”,直接认定验收为“不合格”;得分达到80分以上,验收评价为“合格”,该村生活垃圾得到治理。 |
附件3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县(市、区)评价表
示范类型 |
评价指标 |
完成情况 |
评价结果 |
备注 |
评价类别 |
评价标准 |
三级示范县 |
农村生活垃圾得到治理村庄川区≧95%,山区≧90% |
1.农村生活垃圾得到治理村庄验收合格率达到规定比例。 |
验收合格村 /行政村总数 = % |
达到标准□ 未达到标准□ |
|
3. 建立科学稳定的农村一般生活垃圾(“两次六分”中的“其它垃圾”)基本治理机制。主要从有无运营主体,是否按川区不少于80元、山区不少于60元以上安排年度垃圾治理运维经费,按农村常住人口350人左右配备1名保洁员,是否建立“户、村、乡(镇)、县(区)”四级联动匹配的收集转运处置设施设备体系和运行维护管理政策制度规范等方面综合考察。 |
有无运营主体□ |
完善□ 比较完善□ 不完善□ |
|
安排经费 /常住人口 = 元 |
常住人口 /保洁员 = 人 |
户用垃圾桶 个,定点投放垃圾箱 个 |
小型收集车 辆,转运车辆 辆 |
村收集点 个,乡镇转运站 个、填埋场 个,焚烧厂 个,其它 个 |
开展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村庄川区≧25%、山区≧10% |
3.按照“两次六分、四级联动”总体模式和思路,因地制宜在全域或区域开展可回收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在内的三类及以上类型垃圾分类治理的村庄达到规定比例 |
实现三分类及以上治理行政村 /行政村总数 = % 三级及以上示范村 个 |
达到标准□ 未达到标准□ |
|
4.建立分类治理体系和机制。主要从是否制定落实垃圾分类治理规划,有无专业化分类治理机构和市场主体,保洁员是否分类培训上岗,是否建立县域或区域三类及以上垃圾分类收集、分类分拣、分类转运、分类处置或利用设施设备和相关运维管理政策制度规范、是否总结提炼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等方面综合考察。 |
是否有分类治理规划□ 有无运营主体□ 户有分类垃圾桶 户,定点分类投放垃 圾箱 组,小型分类收集车 辆,分类 转运车辆 辆,村分类分拣点 个, 县域或区域可回收垃圾集中收集处置点 个、经营企业 家、加工利用企业 家,有毒有害垃圾集中收集处置点 个。总结提炼推广可复制典型模式经验 个。 |
完善□ 比较完善□ 不完善□ |
|
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率100% |
5.录入全国系统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完成整治,无新增非正规垃圾堆放点 |
完成整治 个/录入系统 个= % 排查新增 个/整治 个= % |
已消除□ 未消除□ |
|
6.建立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长效机制。主要从落实乡村属地管理责任制,及时排查报告、整治销号制度,建立防范“垃圾下乡”执法管理制度等方面综合考察。 |
划分管理责任区 个,防范“垃圾下乡”执法管理队伍 支、 人;是否建立排查、报告、整治、销号制度□ |
完善□ 比较完善□ 不完善□ |
二级示范县 |
升级 指标 |
在三级示范县(市、区)基础上,在全域或区域开展了沙土灰渣垃圾、大件垃圾(或有机垃圾)在内的五种类型垃圾的分类治理,建立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体系或渠道,最大限度实现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 |
是否实行沙土灰渣、大件垃圾上门收集(或有机垃圾上门收集或定点投放)□, 沙土灰渣收集运输车辆 台,大件垃圾运输车辆 台(或有机垃圾收集转运车辆 台),大件垃圾(或有机垃圾)破碎等机器 台 |
完善□ 比较完善□ 不完善□ |
|
实现沙土灰渣垃圾村内就地垫埋,大件垃圾就近收集拆解利用、乡土建设(或有机垃圾就地就近堆肥还田或其它用途的收集加工利用),有1个以上二级示范村 |
设立村内沙土灰渣垃圾垫埋点 个,县域或区域大件垃圾集中收集点 个、拆解加工点 个、实施乡土建设点 个(或有机垃圾堆肥箱 个、肥箱池 个、肥箱点 个、肥箱机 台,加工利用企业 家) 二级及以上示范村 个 |
完善□ 比较完善□ 不完善□ |
|
垃圾回收利用率川区≧15%,山区≧8% |
回收利用垃圾 /垃圾总量 = % |
达到标准□ 未达到标准□ |
|
一级示范县 |
升级 指标 |
在二级示范县(市、区)基础上,开展了六种类型垃圾的分类治理,建立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体系或渠道,达到相应减量化治理、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要求,有1个以上一级示范村。 |
在二级示范基础上,建立了第六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设施设备□ 一级示范村 个 |
完善□ 比较完善□ 不完善□ |
|
垃圾回收利用率川区≧20%、山区≧10% |
回收利用垃圾 /垃圾总量 = % |
达到标准□ 未达到标准□ |
|
垃圾分类专业化治理、市场化运营、产业化发展达到一定水平,有效降低了治理成本 |
市场化运营企业 家,垃圾回收利用收益 万元 |
完善□ 比较完善□ 不完善□ |
|
推行了垃圾分类治理智能化管理等措施 |
智能化管理平台 个、软件信息系统 个、投入 万元,运行管理人员 人,农户使用 户、覆盖 人 |
完善□ 比较完善□ 不完善□ |
|
评价结论 |
示范不达标□ 三级示范县(市、区)□ 二级示范县(市、区)□ 一级示范县(市、区)□ |
|
备注 |
1.评价项目根据完成情况在对应评估结果栏“√”;2.三级、二级、一级示范县(市、区)对应评价指标和升级指标均没有出现“未达到标准、不完善、未消除”情况为本项基本合格,评为相应级别的示范县(市、区) |
附件4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村评价表
示范类型 |
评价 指标 |
评价标准 |
评价 结果 |
三级示范 村 |
分类 治理 模式 制度 机制 |
按照“两次六分、四级联动”总体模式和思路,因地制宜,实行了包括可回收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在内的三种类型垃圾的分类治理 |
|
有专业的垃圾治理机构或市场主体,建立并落实上门或定点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和农户初次分类、保洁员二次专业分类、市场化运营等制度和机制 |
|
将垃圾分类治理纳入村规民约,采取多渠道宣传、评比激励等措施,引导农户掌握垃圾分类基本知识,自觉按要求分类归集和投放垃圾,对有用垃圾自主进行收集利用 |
|
分类 治理 体系 建设 运行 |
按照治理模式,配建户用分类垃圾桶或定点分类投放垃圾箱、保洁员小型分类收集车和分类分拣工具、分类转运车、村庄分类分拣点,有分类处置设施设备或就近便利的处置渠道 |
|
按农村常住人口350人左右配备1名保洁员,并定人、定岗、定责,压实保洁员二次专业分类责任,开展分类培训,提高保洁员分类治理技能和积极性 |
|
建立垃圾治理经费保障和成本分担制度,川区经费不少于80元、山区不少于60元,治理人员工资足额发放,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及时维护,无严重破损、闲置等现象 |
|
分类治理和资 源化利用实现 程度 |
村内巷道、广场、绿化带、沟渠河湖塘等公共空间,以及农户庭院和房前屋后环境卫生干净整洁,垃圾日产日清,无丢弃垃圾、无乱堆乱放乱倒现象、无垃圾死角。无残垣断壁 |
|
分类垃圾桶(箱)、分拣点等设施设备干净清洁,无二次污染现象 |
|
垃圾源头分类减量率和回收利用率川区≧20%、≧10%,山区≧10%、≧5% |
|
村域无非正规垃圾堆放点 |
|
二级示范村 |
升级 指标 |
在三级示范村基础上,实行了包括沙土灰渣垃圾、大件垃圾(或有机垃圾)在内的五种类型垃圾的分类治理,建立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体系或渠道 |
|
沙土灰渣垃圾实现村内就地垫埋,大件垃圾实现就近收集拆解利用、乡土建设(或有机垃圾实现就地就近堆肥还田或其它用途的收集利用) |
|
垃圾源头分类减量率和回收利用率川区≧25%、≧15%,山区≧13%、≧8% |
|
一级示范村 |
升级 指标 |
在二级示范村基础上,实行了六种类型垃圾的分类治理,建立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体系或渠道,达到相应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要求 |
|
垃圾源头分类减量率和回收利用率川区≧30%、≧20%,山区≧20%、≧10% |
|
垃圾分类专业化治理、市场化运营、产业化发展达到一定水平,有效降低了治理成本 |
|
推行了垃圾分类治理智能化管理等措施 |
|
评价结论 |
示范不达标□ 三级示范村□ 二级示范村□ 一级示范村□ |
备 注 |
1.评价项目基本合格在对应评估结果栏“√”,不合格“×”;2.三级、二级、一级示范村对应评价指标和升级指标均应达到基本合格 |
附件5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县(市、区)申报表
县(市、区) |
市 县区 |
申报示范级别 |
|
|
基本情况 |
乡镇 |
|
行政村 |
|
自然村 |
|
常住人口 |
|
|
基本治理 情况 |
得到治理行政村数量 |
|
治理比例 |
|
|
覆盖自然村数 |
|
覆盖人口 |
|
涉及乡镇 |
|
|
治理主体单位 |
|
管理人员 |
|
|
分类治理 情况 |
开展分类治理行政村 |
|
分类治理比例 |
|
|
覆盖自然村 |
|
覆盖人口 |
|
涉及乡镇 |
|
|
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情况 |
入库堆放点数 |
|
整治数 |
|
新增数 |
|
整治数 |
|
主要工作 情况简介 (按评价内容撰写, 不少于 500字) |
|
县(市、区)自查评估 意 见 |
|
地级市主 管部门初 评意见 |
|
自治区评审认定意见 |
|
附件6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乡镇申报表
乡镇名称 |
市 县区 乡镇 |
基本情况 |
行政村数 |
|
自然村数 |
|
常住户数 |
|
常住人口 |
|
基本治理 情况 |
得到治理行政村数量 |
|
治理比例 |
|
覆盖自然村数 |
|
覆盖人口 |
|
日产生垃圾量 |
|
有无中转站并运行 |
|
治理主体单位 |
|
管理人员 |
|
保洁员 |
|
分类治理 情况 |
分类治理行政村数量 |
|
分类占比 |
|
分类主体模式 |
|
分类治理覆盖人口 |
|
分类示范村 |
一级 个、二级 个、三级 个 |
非正规垃圾堆放点 |
入库堆放点数 |
|
整治数 |
|
新增数 |
|
整治数 |
|
主要工作 情况简介 (按评价内容撰写, 不少于 500字) |
|
县(市、区)自查评估 意 见 |
|
地级市主 管部门初 评意见 |
|
自治区评审认定意见 |
|
垃圾分类分拣点照片 |
垃圾上门收集照片 |
保洁员垃圾分类照片 |
资源化利用设施照片 |
资源化利用产品照片 |
公共空间照片 |
美丽庭院照片 |
群众参与治理照片 |
备注:开展试点村庄照片应为彩色,主要体现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或典型事例的场景、设施、工作实况,照片数量不限,照片应显示经纬度,并在照片下注明村庄名称
附件7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村申报表
行政村 |
市 县(区) 乡(镇) 村 |
申报示范级别 |
|
基本情况 |
自然村数 |
|
常住户数 |
|
常住人口 |
|
是否为脱贫村 |
|
基本治理 情况 |
垃圾是否得到基本治理 |
|
覆盖自然村数 |
|
日垃圾产生量 |
|
治理主体单位名称 |
|
村管理人员 |
|
村保洁员 |
|
分类治理 情况 |
垃圾分类模式 |
|
分类收集方式 |
|
户用分类垃圾筒 |
|
定点分类投放垃圾箱 |
|
小型分类收集车 |
|
垃圾分类转运车 |
|
村庄分类分拣点 |
|
人均治理经费 |
|
源头分类减量率 |
|
回收利用率 |
|
是否智能化管理 |
|
资源化利用垃圾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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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成本分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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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规垃圾堆放点 |
入库堆放点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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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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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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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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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作 情况简介 (按评价内容撰写, 不少于 500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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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自查评估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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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级市主 管部门初 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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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评审认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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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分拣点照片 |
垃圾上门收集照片 |
保洁员垃圾分类照片 |
资源化利用设施照片 |
资源化利用产品照片 |
公共空间照片 |
美丽庭院照片 |
群众参与治理照片 |
备注:照片应为彩色,应全面展示垃圾分类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场景、设施或工作开展情况,照片要显示经纬度,不限数量。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0年11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