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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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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建函〔2020〕8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自治区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区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起草了《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印送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组织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20年7月17日前书面反馈我厅。

联系人:李鸣

电话:0951-6085236传真:0951-5019460

电子邮箱:NXJZGL@163.com

附件: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实施方案(征

求意见稿)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不断创新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完善质量保障体系,进一步提升全区建筑工程品质,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18〕5号),以建筑工程品质提升为主线,以建筑施工安全为底线,以技术进步为支撑,以强化各方责任为保障,统筹做好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持续完善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行动,到2025年前,全区建筑工程质量标准体系不断完善,建筑工程质量整体跃升,绿色建筑发展迅速,重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建筑工程品质总体水平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切实增强。

三、重点任务

(一)强化各方责任

1.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建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书面授权项目负责人的质量责任,项目负责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依法发包工程,禁止以各种名义违反建设程序,禁止未取得施工许可开工建设。严格执行工期定额,落实合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和工资支付制度。建立工程施工许可、参建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主要建筑材料、实体质量、竣工验收等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并按规定支付检测费用。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质量保修的第一责任人,应建立质量回访和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及时组织处理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问题,保障购房人权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2.落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应完善现场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及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配备标准和驻场规定。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大力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建设,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和质量标准化工地创建,落实质量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书面承诺、永久性标牌、质量责任信息档案等制度。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3.履行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管责任。强化政府对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管,政府可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坚决守住质量安全底线。全面推行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安全监理情况制度。各级政府应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4.建立统一平台,实现全程在线管理。落实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以“互联网+监管”为手段,健全完善全区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通过搭建的业务管理子系统,实现全区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智慧建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5.明确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房屋所有权人应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正确使用和维护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应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严禁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管理服务单位要定期对房屋安全进行检查,有效履行房屋维修保养义务,切实保证房屋使用安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二)完善管理体制

6.进一步简化招投标程序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社会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依法决定发包方式。推行电子招投标和远程异地评标,实现电子化、无纸化招投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

7.工程担保与保险加快推行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落实银行保函制度,在全区推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民银行宁夏分行、银保监局负责)

8.试行工程质量保险。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专业经营的原则,在住宅工程中,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民银行宁夏分行、银保监局负责)

9.加强工程设计建造管理。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用新建设理念指导全区建筑设计,以工程质量安全耐久为核心,突出建筑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充分应用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态环保等绿色建筑技术,优化设计方案,精选建筑做法,优选建筑材料,打造高质量高水平设计精品。落实全寿命周期设计的理念,进行高标准设计,建筑构造措施和建筑材料性能要求可适度超前,提高建筑整体耐久性。引导设计方式向建筑信息模型(BIM)正向协同设计发展。鼓励建筑师参与项目全过程咨询,确保设计意图在项目实施中得到充分体现。(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10.推动绿色建造方式。大力推动绿色建造方式,完善绿色建造产业链,培育绿色建材产业基地,推广应用绿色施工技术和绿色产品,重点工程优先采用绿色产品认证建材。鼓励和引导企业建立工程技术中心,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不断提升产业现代化发展水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督管理厅负责)

11.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健全完善全区建筑工人劳动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实现建筑工人身份信息、培训情况、职业技能、从业记录及用工信息等互联共享。(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三)健全支撑体系

12.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健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加快完善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海绵城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基础设施等标准体系建设。在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的底线基础上,适度提高标准对安全、质量、健康、环保、节能等指标的要求,通过标准水平的提升,强化标准对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管控与引导,提升工程品质,改善人居环境。(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厅负责)

13.加强建材质量管理。建立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的建材质量追溯机制,健全完善缺陷建材产品响应处理、信息共享和部门协同处理机制,落实建材生产单位和供应单位终身责任,规范建材市场秩序。将涉及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品牌、规格型号、使用数量、检测报告等信息进行公示。

强化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环节的质量管理。鼓励企业建立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和施工安装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对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实行驻厂监造制度。对建材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实施监管,加强监督抽查和抽测,实施信用监管,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对发现问题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理,及时公布企业不良行为。(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14.提升建设领域科技创新鼓励企业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围绕建筑业重大关键技术、专业施工技术和工艺设计,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或专有技术,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寿命周期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推广新型建造方式,健全完善绿色建筑设计、施工、检测、验收等技术标准和建筑定额,强化绿色建筑标准执行,推动绿色建筑发展。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15.强化从业人员管理加强建筑业从业人员职业教育,大力开展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建筑业企业与高等院校合作,建立职业培训实训基地,大力开展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弘扬工匠精神,组织开展建筑工匠技能大赛。鼓励支持企业建立长效培训、考核、上岗机制,实现建筑工人全员岗前培训。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四)加强监督管理

16.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全区统一的建筑市场数据服务平台,加快推进全区建筑业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等数据库建设,动态记录工程参建单位和从业人员市场行为,纳入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将工程质量违法违规等记录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对进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人员实行市场准入和执业限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厅负责

17.健全完善质量激励机制创建建筑品质示范工程,设立工程质量政府奖,树立质量标杆,引领行业质量提升。建立对自治区二十强、五十强、百强优秀企业、项目和个人的表彰机制,开展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选,对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项目参建主体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予以表彰奖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18.加强社会监督。建立建筑工程质量社会监督机制,支持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合理表达质量诉求。完善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和纠纷协调处理机制,明确工程质量投诉处理主体、受理范围、处理流程和办结时限等事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处理原则,依法、公正、及时、就地解决工程质量投诉问题,定期向社会通报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厅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工作,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突出重点任务,确保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建立由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金融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强化示范引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有效落实支持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具体政策措施,形成推动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强大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