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双碳”目标任务,规范绿色生态居住区评价工作,不断提高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加快推进我区绿色生态居住区建设,提高住宅性能及品质,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组织起草了《自治区绿色生态居住区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们,请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并于2024年11月15日(星期五)前以书面形式反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及电话:张靖梓 0951-5024041
邮箱:nxqgbgs@163.com
附件:自治区绿色生态居住区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自治区绿色生态居住区评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建设领域“双碳”目标任务,规范绿色生态居住区评价工作,不断提高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加快推进我区绿色生态居住区建设,提高住宅性能及品质,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绿色生态居住区的评价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绿色生态居住区是指按照《绿色生态居住区评价标准》(DB64/T1874-2023)组织建设,竣工后经评价达到一星级等级以上的城镇居住区。
第四条评价获得绿色生态居住区一星级及以上等级的住区,建设单位享受国家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绿色生态居住区的评价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区建筑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负责组织项目申报、技术咨询、指导评价和档案管理工作。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生态居住区的初审推荐及协调配合工作。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条件
第六条绿色生态居住区的申报和评价遵循独立、自愿及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绿色生态居住区评价需经申报、评价、公示和公布等环节。
第八条绿色生态居住区应由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申报,鼓励设计、施工和咨询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
第九条申报绿色生态居住区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银川市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不小于5万平方米,其他地区总建筑面积不小于3万平方米;
(二)按照《绿色生态居住区评价标准》DB64/T 1874-2023进行规划、设计、施工、运营,改造;
(三)建设工程已竣工验收并运行满一年;
(四)所有配套设施建成并达到使用条件,完成物业承接查验;
(五)住宅单体建筑达到绿色建筑基本级以上。
第四章 评价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绿色生态居住区评价程序包括预评价和评价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绿色生态居住区项目预评价应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已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做预评价,可直接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评价阶段
(一)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评价阶段申报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1、绿色生态居住区评价申报书和自评估报告;
2、项目立项审批等相关文件;
3、申报单位资质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
4、评价项目自评估报告相关的图纸、报告、计算书、图片、视频等技术文件证明材料。
(二)自治区建筑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应对推荐申报绿色生态居住区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和项目是否具备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
(三)自治区建筑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在形式审查合格后,组织专家评审。专家组应按照《绿色生态居住区评价标准》DB64/T 1874-2023要求,通过查看项目申报资料、核查现场进行综合评价,形成专家组评价意见。
(四)审查专家组由7名或以上组成,专家应熟悉绿色建筑及《绿色生态居住区评价标准》,了解掌握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等相关技术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五)专家审查合格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对于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公告,并授予宁夏绿色生态居住区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第十三条 评价纪律
(一)参与自治区绿色生态居住区评价的专家应遵守公平、公正,自觉回避的原则。
(二)参加评价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廉洁自律并遵守评价工作纪律,并对评价结果保密,不得私自对外透露评价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对评定的项目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并统一颁发证书,证书持有单位应规范使用。
第十五条获得证书的项目,应按《绿色生态居住区评价标准》DB64/T 1874-2023要求和本办法运行维护并实施管理,维持绿色生态居住区品质。
第十六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获得证书的项目实施动态监督管理,存在以下问题的,责令申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
(一)项目不符合《绿色生态居住区评价标准》(DB64/T 1874-2023)要求的;
(二)利用绿色生态居住区证书进行不实宣传;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获得证书的项目存在以下问题的,将撤销证书。被撤销证书的项目和有关责任单位,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进行通告,有关责任单位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绿色生态居住区。
(一)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获得证书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第十八条凡伪造、盗用、买卖、转让证书,或进行虚假宣传,将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