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原文件 | 拟修改或废止意见 |
15 | 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规定 | 建议保留。 |
145 |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规发〔2021〕8号 | 建议保留。 |
147 |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大力推广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应用的通知 宁建(科)发〔2019〕9号 | 建议保留,对局部内容进行修订。 |
148 |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工作的通知宁建(科)发〔2020〕5号 | 建议保留,拟进行修订。修订删除:(三)加快基地建设中“以龙头企业和示范项目带动当地装配式建筑发展。加强对装配式建筑相关重点企业重大项目的服务。”(五)健全产业链条中“大力引进行业龙头企业”。(七)加强诚信建设中“探索建立装配式建筑全过程质量可追溯管理体系和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夯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建立装配式建筑信息库,以项目为载体,面向社会公布相关企业信息,增强企业自律意识。指导专业社团对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开展综合评价,激发生产企业市场活力,提高产品质量。” |
149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建筑领域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工作的通知宁建(科)发〔2020〕8号 | 建议宣布失效,属于阶段性工作,工作已完成。 |
150 |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的通知宁建(科)发〔2020〕9号 | 建议保留,拟进行修订。 |
152 |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建(科)发〔2020〕15号 | 建议保留。 |
153 |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发布《宁夏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与产品目录(2020版技术公告)》的通知 宁建(科)发〔2020〕18号 | 建议保留,拟进行修订。 |
154 | 关于开展我区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动态核查的通知宁建函〔2021〕115号 | 建议宣布失效,属于阶段性工作,工作已完成。 |
155 |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建筑领域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工作的通知宁建(科)发〔2021〕11号 | 建议宣布失效,属于阶段性工作,工作已完成。 |
156 | 关于印发关于征集宁夏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建筑技术、材料、产品的通知宁建函〔2022〕188号 | 建议宣布失效,属于阶段性工作,工作已完成。 |
157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住宅性能认定工作的通知宁建(科)发〔2022〕13号 | 建议废止。原因:一是自文件印发以来除评为广厦奖的项目外,无其他项目申报,发挥相应作用不明显;二是如可加信用分按房地产处拟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不良行为认定标准(2023年修订)》的通知(宁建规发〔2023〕2号)为准,无需重复印发文件。 |
158 | 关于发布《宁夏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建筑技术、材料、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宁建(科)发〔2023〕29号 | 建议保留。 |
159 | 关于印发关于征集宁夏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建筑建筑技术、材料、产品的通知宁建(科)发〔2024〕29号 | 建议宣布失效,属于阶段性工作,工作已完成。 |
160 | 关于印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开展绿色建材产品入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建(科)发〔2024〕3号 | 建议保留,拟进行修订。修订删除:五、加强绿色建材采信应用监管(二)加强和规范绿色建材采信应用监管中最后一句“并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要求,将不良行为记入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 |
161 | 关于征集2024年度建筑业10项新技术应用成果典型案例的通知宁建(科)发〔2024〕10号 | 建议宣布失效,属于阶段性工作,工作已完成。 |
162 | 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宁夏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通知宁建(科)发〔2024〕18号 | 建议宣布失效,属于阶段性工作,工作已完成。 |
163 |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建发〔2014〕167号 | 建议废止。理由: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是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住建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宁财综字[2008]489号)进行征收,2017年初,财政部下发《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要求从2017年4月1日后取消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自治区住建厅下发了《关于取消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有关事宜的通知》(宁建(科)发[2017]20号),要求从2017年4月1日起,全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一律不再征收墙体材料专项基金,2017年4月1日之前欠缴或预缴墙改专项基金的建设工程,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