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规范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有关精神,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的工作安排,结合自治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意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原计划对联合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管理办法(试行)》(宁建(科)发〔2013〕36号,以下简称《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在修订意见征求过程中,相关单位反馈:一是国家政策已发生变化,《办法》部分引用标准已废止;二是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已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形成了完备的政策体系,《办法》已无继续单独实施的必要。基于上述情况,现拟对《办法》予以废止,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保障决策科学民主,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
2026年1月5日至2026年1月13日(7个工作日)
二、反馈方式
1. 政务协同反馈:各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宁东管委会相关单位,请通过“全区政务协同办公平台”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逾期视为无意见;
2. 电子邮件反馈:发送至邮箱kbc5041177@163.com,邮件主题统一标注“《办法》废止征求意见+单位/个人名称”;
3. 信函反馈:邮寄至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路69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与标准定额处(邮编:750001),来信请注明“《宁夏回族自治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管理办法(试行)》废止征求意见”字样;
4. 在线反馈:通过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在线提交。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管理办法(试行)》(宁建(科)发〔2013〕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