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 第九条检测机构人员配备应满足《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附件1)的要求,并应设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报告批准人等关键技术岗位。 在专项资质认定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同一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2项;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同一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3项。 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不得为同一人。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为检测报告批准人。授权的签字人应取得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应向资质许可机关备案。 | 第九条检测机构人员配备应满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附件1)的要求,并应设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报告批准人等关键技术岗位。 在专项资质认定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同一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2项;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同一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3项。 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不得为同一人。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为检测报告批准人。授权的签字人应取得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应向资质许可机关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