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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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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检测机构,各相关企业及社会各界人士:

为进一步为加强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拟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现将拟修订文件内容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2026429日至202655日。请社会各界将相关意见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NXzljd@163.com

联系人及电话:陈晓育(0951-5179565

附件:拟修订文件内容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429日     



附件

拟修订文件内容

序号

原文件

拟修改意见

1

第六条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见《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附件1)。

第六条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附件1)。

2

第九条检测机构人员配备应满足《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附件1的要求,并应设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报告批准人等关键技术岗位。

在专项资质认定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同一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2项;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同一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3项。

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不得为同一人。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为检测报告批准人。授权的签字人应取得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应向资质许可机关备案。

第九条检测机构人员配备应满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附件1的要求,并应设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报告批准人等关键技术岗位。

在专项资质认定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同一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2项;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同一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3项。

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不得为同一人。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为检测报告批准人。授权的签字人应取得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应向资质许可机关备案。

3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相关单位和人员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予以公开,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对于信用状况不良、被列入违法违规、失信主体黑名单的,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对信用评价为AAA的企业给予诚信加分。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相关单位和人员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予以公开


4

第五十四条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依据本细则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于3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五十四条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依据本细则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5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附件: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