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宁夏回族自治区非公有制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部分条款已与现行法律法规、上级政策及我区实际管理要求不相适应,经研究,现拟对该《办法》予以废止。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严格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决策科学民主、公开透明,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
2026年5月18日至2026年5月26日(7个工作日)
二、反馈方式
1.政务协同反馈:各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请通过“全区政务协同办公平台”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逾期视为无意见;
2.电子邮件反馈:发送至邮箱nxgjjjgc@163.com,邮件主题统一标注“《办法》废止征求意见+单位/个人名称”;
3.信函反馈:邮寄至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路69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邮编:750001),来信请注明“《宁夏回族自治区非公有制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废止征求意见”字样;
4.在线反馈:通过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在线提交。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非公有制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宁房改〔2010〕1号)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