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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第二阶段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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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

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办公室  文件

 

 

宁房整办发[2007]第3号

            

 

关于做好全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

第二阶段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按照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号)和自治区建设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国税局、地税局、发改委、物价局、工商局《关于开展全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宁建(住房)字[2007]第28号)要求,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目前,全区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第一阶段工作已经顺利结束,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自6月16日起,专项整治工作进入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这一阶段是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开展全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精神,深入开展各种专项检查,加大对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和权钱交易行为的打击力度,现就做好专项整治第二阶段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扩大专项整治工作的社会影响。宣传教育应贯穿专项整治的全过程,各市县要继续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对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意义、查处的重点、拟采取的措施和各阶段取得的成效等进行更加广泛的宣传。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要在当地房地产网或政府网上开辟专栏,宣传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曝光查处的典型案例,接受群众投诉和举报

二、分工明确,协调配合,做好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自治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从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开展警示教育、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三个方面入手,紧紧围绕房地产项目土地出让审批、开发、交易和中介等环节,对在建和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逐个清理,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调查,集中力量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虚假广告、非法预售、哄抬房价、合同欺诈、偷税漏税以及违规强制拆迁等行为;查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审批、滥用权力、违法不究,以及在行政许可中的索贿受贿等行为;查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转让转借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任意抬高或压低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以及行贿等行为。要针对当地房地产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从速、集中查处一批群众意见大、社会反响强烈的典型案例,并公开曝光。对每一个案件,都要做到三个不放过,即问题没搞清不放过,整改不落实不放过、处理不到位不放过。要把查处房地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与查处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管理不到位、监管不力以及失察、失职、渎职行为相结合。真正使专项整治工作,对市场各方主体起到警示作用,对守法经营者起到保护作用,使各项法律法规得到切实贯彻、购房者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正常市场秩序得以切实维护。

三、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交流与通报制度,按时上报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已查处案例,并对案件查处情况和经验及时总结,为建立长效机制打好基础。

四、7月初,区建设厅、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将联合组成督察组对各市、县的整治情况进行督察,对专项整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能得到认真解决的市、县,将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代章)

        二OO七年六月十六日

主题词:房地产  秩序   通知                    

抄送:建设部、自治区政府、自治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有关部门、各市、县党委、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