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建 设 厅 文 件
宁建(住房)字[2007]第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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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
进行二00六年度资质年检的通知
各市、县建设局、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切实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部署, 充分发挥房地产业在全区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优化企业结构,提高产业集中度,扶持和培育有规模、有实力、有信誉的大型骨干房地产开发企业,淘汰资本实力差、管理水平低、违法违规经营的企业,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与相关产业相协调,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宁建[住房]字[2001]01号)和《关于开展全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宁建(住房)字[2007]第28号)有关规定和自治区有关领导的指示,决定对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二00六年度资质年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的范围和要求
全区2006年12月31日前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所有企业(银川市市辖区内成立的全部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了提高房地产行业诚信度和公信力,营造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市场环境,加大对房地产企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监管力度,银川市2006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AA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此次年检免检,只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申请资质升级的AA级信用企业,按照资质年检的要求提供材料,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优先办理升级手续;对银川市2006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大年检审查力度,不符合年检条件的,坚决清出市场。
二、年检时间:2007年7月25日-9月10日
三、年检工作重点
重点检查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业绩、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注册资金到位情况、2006年度财务状况和守法诚信经营情况。此次年检工作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清理一年无开发经营业绩的暂定资质企业、连续两年无开发经营业绩的等级企业、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严重不足的企业和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
四、年检程序
(一)7月25日-8月10日为企业自检阶段。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通知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领取年检通知, 从自治区建设厅网站jst.nx.gov.cn下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电子表格”,参检企业进行自检,准备年检资料,微机录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电子表格”中的年检表和统计表。8月10日前,企业将所有年检资料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初检。
申请资质升级的企业和2006年度信用等级被评为B级的银川市开发企业,须委托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企业注册资金、净资产、盈亏情况、负债情况和拖欠工程款情况(含2006年度应付工程款金额、未付工程款金额和未付工程款占应付工程款比例)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与前次验资或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重复,审计基准日为2006年12月31日)。
(二)8月11日-8月25日为初审阶段。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实,统一征求土地、地税、工商、统计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结合日常管理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做出初审意见,记录在《年检申报表》意见栏内(升、降级和注销企业要注明理由。违法违规行为应另附详细情况说明)并加盖部门印章。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电子表格”建立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数据库,汇总统计表,并连同年检材料于8月25日(银川市延长至9月4日)前一并报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三)8月26日-9月10日为复审阶段。由自治区建设厅根据属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和企业的基本情况,做出年检结论意见。
五、参加年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供的材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一式两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自检报告;
(四)2006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五)2004年1月1日至今,开发项目竣工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
(六)落实拟开发项目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七)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单原件及复印件;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统计报表(报盘)报送情况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九)当前使用的《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
(十)已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
(十一)2006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十二)2004、2005、2006年度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当地统计部门公章);
(十三)房屋售后物业管理工作落实情况说明;
(十四)申请资质升级的企业和2006年度信用等级被评为B级的银川市开发企业,提供注册资金、净资产、盈亏情况、负债情况和拖欠工程款情况审计报告原件。
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参检企业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审查无误后,将《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竣工备案表、落实拟开发项目的证明文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身份证、《房地产开发企业统计报表(报盘)报送情况登记证》原件退还企业。参检企业提供的材料,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以外,其它材料全部装订成册,所有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六、年检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企业申请,符合升级条件的企业,经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初审、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领导小组复审合格,晋升资质等级。
(二)经年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降低资质等级:
1、抽逃注册资金,使企业注册资金达不到原资质等级标准,但符合下一级资质等级标准的;
2、专业技术人员流失,缴纳社会保险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足本资质等级要求70%的;
3、在开发活动中有2次经核实确认的工程质量投诉,或2项开发项目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
4、资产负债率大于95%(含95%)的;
5、在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侵害购房者合法权益的,尤其是擅自变更规划,不执行套型建设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宅建筑面积占住宅总建筑面积70%以上规划要求的和违反税收、信贷有关政策规定的;
6、经查实,在年检材料申报中弄虚作假的;
(四)经年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注销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1、暂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年无开发项目的;
2、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连续二年无开发项目的;
3、严重抽逃注册资金,不能再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
4、专业技术人员严重流失,缴纳社会保险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足本资质等级要求50%的;
5、上年度开发活动中有3次或3次以上经核实确认的工程质量投诉,或者出现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6、严重侵害购房者合法权益,多次引起集体投诉上访的;
7、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年检的;
8、《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过期,未办理续期手续的。
(五)凡未作二00五年度资质年检意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予资质年检。
(六)凡尚未建立房地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予资质年检。
七、其他事项
(一)为了准确掌握我区房地产市场在宏观调控作用下的发展状况,此次年检在要求企业上报文字资料的同时上报电子版年检表和统计表。请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按照本《通知》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要求,认真录入、汇总、报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电子表格”中的年检表和统计表。凡不按规定报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电子表格”的企业,一律不予年检;凡不按规定汇总、报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电子表格”的市、县,其资质年检工作不予通过。
(二)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次年检工作的组织领导,邀请纪检部门参与年检全过程,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得“吃、拿、卡、要、报”,对在此次年检工作中玩忽职守、渎职、失职,造成严重影响的个人,我厅将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责任,并对其单位予以全区通报。
(三)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按照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要求,尽快协调有关部门,围绕商品房在建项目逐项开展土地取得、规划审批、预售许可、交易、税收、明码标价、广告发布、合同履行等专项检查,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作为此次年检的重要依据,并及时记入该企业“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于10月10日前连同今年三季度数据一并报自治区建设厅,待汇总后通过建设部“中国住宅与房地产网”向全国公告。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结合年底前将要开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做好企业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录入工作。
(四)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完成此次年检各阶段工作任务。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根据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情况做出明确的初审意见,凡初审意见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情况不符或初审意见不明确的,我厅将一律退回重审。
(五)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站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工作,利用资质年检、信用评级和专项整治等监管手段,加快优化企业结构的近程,在加大对不合格企业清理力度的同时,积极引导有条件的企业通过联合、重组、兼并等形式组建一批本地区大型骨干企业,通过以上方式组建的大型骨干企业,在核定资质等级时可予以就高核准。要协调有关部门创造条件,拓宽开发企业经营范围,积极引导企业参与其他现代服务业和农业产业化的开发建设,为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五日
主题词:房地产 资质年检 通知
抄送: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工商局、地税局、统计局、监察厅、注册会计师协会、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本厅厅领导、有关处室、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