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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建设厅新闻宣传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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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建(办)字[2008]1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站、办、中心:

现将《自治区建设厅新闻宣传工作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00八年一月二日

 

 

 

自治区建设厅新闻宣传工作规定

 

为加强、改进和规范建设厅新闻宣传工作,更好地为建设事业发展服务,制定本规定。

一、建设厅新闻宣传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新闻出版管理、广播影视管理、互联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严格杜绝报道失实和泄密事件发生。

本规定所称新闻宣传,是指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站、办、中心(以下称厅属各单位)以厅名义,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发布有关全区建设工作和厅系统工作的情况报道。

二、建设厅新闻宣传工作,在厅党组领导下,由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拟定全厅年度宣传报道计划,经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

2、组织和协调厅重大新闻宣传活动,包括组织新闻发布会、新闻座谈会、全区建设会议的宣传报道、全区建设工作的专题报道及专题采访等;

3、统一负责与新闻单位的联络、协调和接待工作;

4、对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以厅名义撰写的新闻报道稿件进行审核。

三、建设厅新闻宣传工作的主要方式和要求:

1、新闻发布会。主要宣传报道全区城乡建设工作成果。新闻发布稿由相关业务处室起草、办公室审核、厅长审定,由厅长或厅长指定的其他人员作为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实施宣传工作;

2、新闻座谈会。主要宣传报道重要建设法规政策、重要工作动态及突发性事件。新闻座谈会稿件由相关业务处室起草、办公室审核、厅长审定,由厅长或厅长委托相关厅领导进行宣传;

3、全区建设会议宣传报道稿件由办公室起草、厅长审定;

4、建设工作专题报道稿件由相关业务处室或单位起草、办公室审核、主管厅领导审定。

四、新闻媒体主动约请采访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采访厅长的,或采访内容涉及全厅性工作及重大、敏感事件的,应经厅长批准,采访稿件经厅长审定后发布;

2、采访其他厅领导的,或采访内容属于专项性工作的,应经主管厅领导批准,采访稿件经主管厅领导审定后发布;

3、经厅长或其他厅领导批准,新闻媒体也可以就有关专业技术问题采访相关处室或单位,采访稿件经被采访处室、单位负责人审阅、办公室审核,送批准采访的厅领导审定。

各处室、各单位不得擅自接待新闻记者的采访。

五、各处室、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宣传报道计划,按时保质完成新闻宣传稿件的起草工作。对积极进行宣传报道、对建设工作产生推动作用的处室和单位,将进行表扬。

鼓励各处室、各单位和干部职工积极向厅信息、网站投稿,厅办公室定期进行评比通报,对成绩优异的,将给予适当奖励。

六、对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发布建设厅工作,造成失实报道或不良影响的,或在采访中违反保密规定的,要追查相关责任人责任。

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