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新报讯(记者 张怀民)11月5日,记者从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获悉,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办法》,将使我区落实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有规可循,确保我区城市低收入家庭实现住房权利。
近年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民生计划”,逐年加大对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投入,并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纳入市、县(市)政府目标工作责任制和政绩考核,全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今明两年,全区集中解决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0平方米、12平方米,共计2.76万户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问题。
该《办法》规定,我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均可申请廉租住房或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无房的、有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严重残疾的、共同居住的家人患大病的、承租危房或者现住房面临拆迁等6种情形,可优先安排廉租房。划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以及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严重残疾人、患大病的、优抚对象、复员军人等住房困难的家庭等5种情形,可优先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该《办法》还规定,对未完成本地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规划和计划的市、县(市),将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职,存在滥用职权,贪污、挪用、截留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等行为的,将面临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为申请居民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将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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