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开始,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新《防震减灾法》和消防法修正案两项法律法规正式施行。
新《防震减灾法》施行
自5月1日起,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开始施行。其中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防震减灾法》还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对于已建成但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具有重大社会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消防法修正案对建筑消防做出专门规定
从5月1日起,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存档备查。消防法还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消防法规定,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消防法还规定,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将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