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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颁布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

发布人:佚名 文章来源:未知来源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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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资金筹措办法、补助标准、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规定

《意见》明确了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目标任务是:以廉租住房建设和林区、垦区、煤矿等棚户区居民住房的搬迁维修改造为重点,形成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济租赁房、农民工公寓等多层次、全方位的保障性住房体系,从根本上改善其居住条件。计划2009年―20113年内解决全区6.9万户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搬迁改造煤矿棚户区4.7万户,改造林区、垦区1.5万户,改造农村危房10万户。其中,2009年新建廉租住房23625套,购买、改建廉租住房2000套,采用实物配租、租金补贴、租金核减方式对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3平方米的3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尽保;改造煤矿棚户区100万平方米;改造垦区危房5000套;完成农村危房改造5万户。《意见》明确提出,根据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自治区财政将加大建设资金补助力度。2009年在中央分配宁夏的地方性债�中安排5.1亿元,按照每平方米400元对廉租住房建设给与补助,其中,山区8县补助资金由市县借贷,自治区财政给予还本付息,其余市县按照谁借贷谁还款的原则,由市县借贷并还本付息。对今年“塞上农民新居”和农村危房改造每户补助5000元,其中建设轻钢结构、轻型墙体材料的新型农居每户补助10000元,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每户补助10000元,山区每户补助12000元。对煤矿棚户区、林区、垦区危房改造,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意见》要求各市县政府必须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好配套建设资金;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和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同时,要积极探索农村住房产权制度改革,实行产权抵押、农户联保等形式,争取信贷对农村危房改造的支持。加紧制定农村危房改造总体规划和建设方案,按照经济环保、节能省地、分类控制的原则,优先解决农村最困难、最急需、最危险住房群众的困难。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县的职责分工,健全完善了工作体制和考核督查机制,必将对进一步加强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统筹城乡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目标,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