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我区建筑工程领域出现的违规操作、挂靠出借资质、违法基本建设程序和安全生产规定等顽疾,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据《建筑法》,对违规违法单位加大处罚力度。一是对3家外省进宁施工企业违法分包和伪造检测报告的行为,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了严厉处罚,处罚金额40万元。二是对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高空作业不佩戴或不正确使用安全带的施工单位(项目部)和施工作业人员164人次,依法进行了简易处罚,处罚金额13万元。三是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不符合要求的进行严厉处罚。累计检查塔吊212台、物料提升机32台、施工电梯5台,发放隐患整改通知书15份,停工通知书21份,并对3台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以及3台属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塔吊责令拆除。对直管工程下达执法建议书42份,下达行政执法告知书11份,处罚金额90万元。四是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21 个工程项目进行了立案调查,认真履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审批、送达、决定等一系列行政处罚程序,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20份,处罚金额45万元。五是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的19家停业整顿、2家发生安全事故、3家吊销资质的25家施工企业暂扣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涉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17人注销了相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六是对在自治区高级法院审判大楼工程项目中,存在的出借企业资质证书,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7家区内建筑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对每个单位处以10万元罚款并进行整顿;对4家区外进宁企业作出3年内不得进宁承揽工程的处罚。
通过以上行政处罚措施,进一步打击了建筑工程领域违规违法行为,对违规各责任单位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促进了我区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