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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联手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

发布人:佚名 文章来源:未知来源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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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稳定住房价格,维护购房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全区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近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自治区工商局、物价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联合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对商品房预售、现售、价格备案、预售资金监管、销售合同及广告管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今年以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全区房地产行业把握时机,逆势而上,加大开发投资,促进住房消费,房地产市场呈现出投资快速增长,销售逐月增加,空置面积逐步减少的良好局面,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回暖向好,个别开发企业随意涨价、频繁调价、捂盘惜售、违规销售等行为时有发生,对我区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坚决贯彻国家和自治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战略决策,一手抓鼓励扶持,扩大房地产开发投资,一手抓整顿规范,净化房地产市场秩序,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遵守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制度,凡达到预售条件的商品房,必须及时申请预售,并一次性将全部许可房源公开对外销售,不得捂盘惜售。要求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定期对商品房销售和信访投诉处理等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销售商品房、炒卖房号、哄抬房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行为;会同商业银行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该项目建设;会同物价部门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价格、成本备案和明码标价制度,加强对商品房销售价格和开发建设成本审查;会同工商部门加强对商品房销售合同和宣传广告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合同欺诈、违规宣传等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