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全区各地围绕供热体制改革和节能减排总体目标,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革,降低供热能耗,提高供热保障能力,推进供热事业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
《意见》明确,从2010―2011年采暖期开始,全区新竣工建筑、实施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取消以建筑面积计价收费方式,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方式。要求供热单位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等相关环节的供热条件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供热计量合格意见书;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出具合格意见书,已竣工的建筑不予供热。审查合格的已竣工建筑,供热单位必须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因供热单位原因不能实行计量收费的,节能建筑的用户可按建筑面积收费价格的70%交纳采暖费。2009―2010年采暖期,已开展供热计量工作的市、县试点实行两部制热价。2010―2011年采暖期前,所有市、县均要依据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两部制热价及收费管理办法。新建建筑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的初次购置、安装费用按规定纳入房屋建造成本。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在积极争取国家节能改造专项资金和财政奖励资金的同时,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列支专项资金予以配套。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费用,由本级政府财政承担。其它大型公共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费用,由业主单位承担。
为确保供热计量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意见》还明确,从2010年起,凡是住宅供热计量收费面积占集中供热总面积的比例低于25%的市、县(区),不予受理其申报国家和自治区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环保模范城市、文明城市、优秀旅游城市、节水型城市、可再生能源示范城市、人居环境奖;凡是不按照标准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不得受理其申报“鲁班奖”、住宅性能认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广厦奖”、“西夏杯”优质工程等奖项的评选。对已获得上述奖项、称号的市、县(区)和建筑项目将进行复查,没有达到标准的,要求限期整改达标,未整改达标的,一律不予通过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