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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房地产管理部门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

发布人:佚名 文章来源:未知来源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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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加大对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监管力度,从源头上杜绝和制止发布虚假信息、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擅自涨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近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印发了《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场所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商品房销售场所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明确规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必须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明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销售方案、商品房明码标价公示表、商品房销售进度表、《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业主临时公约》和土地、在建商品房是否有他项权利或者权利受限制情况等有关资料,必须在醒目位置提供商品房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要求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明示中介服务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介服务机构在商品房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证书、代理销售委托书等资料。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和商品房销售人员培训,加大对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发布虚假信息、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计入企业信用档案,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例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