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建设,进一步推行住宅性能认定制度,做好我区住宅性能认定评审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下发了《宁夏住宅性能认定评审实施细则》,从2010年1月1日起,凡在银川、石嘴山、吴忠、中卫和固原等城市新建的5万�以上商品住宅小区、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和国家、省、市级住宅示范工程、商品住宅必须申请性能认定,认定成果与开发企业信誉度直接挂钩,对住宅小区获得年度住宅性能认定2A级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企业资质升级和信用等级评定中将给予支持。《评审实施细则》的下发,标志着我区全面推行住宅性能认定制度,必将对住宅产业化工作产生积极的影响,也有利于推进住宅产业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