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至19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等五个地级市,永宁县、贺兰县、平罗县、惠农区、青铜峡市、盐池县、西吉县、隆德县、海原县等9个县、市(区)2010年1月1日以后在建和竣工验收的居住、公共建筑工程以及2008―2009年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进行了检查。
检查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节能工程实体等方式,对随机抽查的51项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建设、房地产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阶段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新建建筑同步安装热计量装置、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工作进展、新建民用建筑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及节能专项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登记工作的开展等情况进行了重点检查。
从检查情况看,受检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建筑节能监管机构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标准,节能工程监管基本到位;受检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节能行为较规范,节能意识明显增强,能够严格执行建筑节能50%或65%的标准,新建建筑设计和施工阶段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100%,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有了一定的提高。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部分建筑节能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和施工质量方面执行建筑节能标准不到位的问题,检查组现场下发整改通知书20份,要求有关市、县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采取改进措施,限期进行整改,确保今年全区建筑节能工作目标任务和“十一五”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