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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召开全区建筑节能工作会议

发布人:佚名 文章来源:未知来源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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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召开了全区建筑节能工作会议。全区各市、县(区)建设、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及各图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技术人员共70余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通报了2010年全区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情况,传达了“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对全区建筑能耗、节能信息统计工作和近期建筑节能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郑德金针对我区建筑节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进一步做好建筑节能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要加强新建建筑节能工作监管,确保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要重点把好施工图审查关、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和进场材料质量关,对不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不予办理设计审查备案,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的工程,不得进行竣工备案,不得交付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和使用。

二要认真落实节能信息公示制度,形成社会监督机制。民用建筑施工现场、房屋销售现场必须公示建筑节能基本信息,住房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必须载明建筑节能基本信息,否则不得开工、不得办理房屋销售许可证。

三要加大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力度,加快推进热计量收费。新建建筑必须配套安装供热计量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程必须同步安装供热计量和室内调控装置。否则,不得通过施工图专项审查,不得通过设计审查备案,不得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和竣工备案。大力推进供热计量收费机制,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民用建筑必须按用热量计量收费。

四要各地要抢时间、抓进度,千方百计排除一切困难,全力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确保200万平方米的改造任务全面完成。

五要全力推进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五个地级城市规划区内12层以下,有热水需求且具备太阳能供热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工程,必须同步安装太阳能热水应用装置,未同步设计太阳能热水供应装置的,或设计深度达不到要求的,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不得进行设计审查备案,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擅自取消太阳能热水装置,或施工质量不合格和未通过专项验收的,不得办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和竣工备案。

六要全面开展建筑能耗及节能信息统计调查工作。要充分认识建筑能耗及节能信息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扎实做好统计调查工作;要依托政府相关部门,成立专门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分工和责任,加强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管,高质量完成统计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