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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着力解决城市“夹心层”住房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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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加快推进全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着力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

《意见》明确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筹集;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和接受捐赠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政府在土地供应、减免税费、便利融资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引导和鼓励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民营企业、公益基金等机构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争到2015年,全区建设公共租赁住房2万套、120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单套建筑面积最大不超过60平方米。租金定价 “保本微利”,标准低于同等地段的市场租金,并控制在各类供应对象可承受范围内。

《意见》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投入力度,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顺利实施;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租后管理制度,确保信息公开、政策透明、操作规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巡回检查、专项检查、举报受理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问题,确保工程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