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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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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自治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制定印发了《自治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实施细则》,对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的收取、拨付、调剂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细则》规定,劳动保险费在编制工程概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施工合同及竣工结算中单独列项,不列入竞争性费用。劳动保险费统一按照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税前)的3%收取。劳动保险费在开工前预缴,竣工备案前结算。建设单位应一次性足额缴纳劳动保险费,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减免劳动保险费。对于投资大、工期长,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经政府批准后,办理分期缴纳手续,但首次缴纳不得低于应缴额的60%。

《细则》要求,劳动保险费以企业为从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费总额为标准进行拨付;实际收取的劳动保险费低于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总额的,以所收取的劳动保险费总额的80%进行拨付。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将劳动保险费的收取、拨付、调剂情况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