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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排部署学习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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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法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近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通知,对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学习贯彻《条例》,依法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做出安排部署。

一要充分认识《条例》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发布重大意义,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条例》的宣传学习和人员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和执法水平,依法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切实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二要制定完善房屋征收与补偿法规政策制度。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人员及时对原有的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法规政策进行清理,凡与《条例》规定不符的,立即宣布废止并停止执行。同时,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职能分工和统一安排,抓紧制定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重点明确征收主体、征收程序、补偿标准等内容,保持地方法规政策与《条例》规定的一致性。

三要依法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依法履行职责。凡政府明确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必须严格按照《条例》规定执行。要依据有关规定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送市、县(区)政府论证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后公告实施;要加强政策宣传,认真做好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登记,确保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与征收房屋当事人订立补偿协议,重点做好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要坚持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要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要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本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四要及时化解房屋征收与补偿矛盾纠纷。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加强新《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的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和“事要解决”的原则,积极采取措施,有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认真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防止发生新的矛盾纠纷。要加强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建立应急预案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