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快我区城镇化进程,近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鼓励引导农民变市民进一步加快城镇化的若干意见》,出台多项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农民进城就业创业、安家落户,促进农村人口向城镇集聚,农民向市民转变,城乡统筹发展。
一是放宽农民进城落户条件。凡具有宁夏农业户口、在全区城市(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指自 购、受赠、 继承房屋并具有合法产权)的农民工、自由职业者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根据本人意愿进城落户。凡具有宁夏农业户口,在全区城市(城镇)有相对稳定职业和稳定收入来源,签订劳动合同在1年以上,并按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农民工,可根据本人意愿进城落户。其配偶、未到法定婚龄子女和双方父母也可随迁落户。凡在区内外高校和职业技术院校就读的宁夏农村籍大中专学生、新增退役的农村籍义务兵等,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居住的城市 (城镇)落户 。凡本区被征地农民,按照自愿、就近、属地的原则,可在居住城市(城镇)办理落户手续。放活 “三投靠” 的迁移落户条件。
二是多渠道保障进城农民住房。鼓励进城农民购买商品住房。对进城农民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免收所有权登记费、土地登记费等费用,采取即征即返的方式返回购买房所交的房屋交易契税和印花税。按照政府补助、企业建设的原则,鼓励企业建设农民工周转房,解决本企业务工农民的住房问题。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多种形式,支持农民在县城和中心镇依法依规建设自用住房。进城农民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纳入城市经济适用房保障范围;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条件的,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三是加强和完善进城农民公共服务。进城农民在就业创业、权益保障、子女受教育、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方面,与城市居民实行统一政策、 统一制度、 统一服务。继续享受计划生育优惠政策。进城农民自落户之日起,三年内执行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规定。在农村享受“少生快富”工程政策的独生子女户、纯女户家庭转入城市户口后,可继续享受奖励扶助政策。
四是保留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民进城在中心镇、县城落户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第二轮承包期内不变,宅基地使用权不变。在设区的市落户的,可在6年内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保留其农村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6年后,承包土地退回村集体,村集体根据土地流转收益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偿。进城落户农民在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过渡期内,继续享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退耕还林、水库移民等优惠政策;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继续享受种粮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农机补贴等惠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