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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多措并举 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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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通知,采取多项措施,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一是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责任。要求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责任,加强市场运行监测和动态分析,严格执行销售价格备案制度,新上市楼盘由市县物价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重点审查,确保房价控制在合理范围,以实际成果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市场巡查月报制度,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督促开发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预售资金,确保商品房项目按期交付使用。对有违法违规开发经营行为或拒不接受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二是严格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要求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严审查,凡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得上报。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强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未取得资质证书开工建设的,依法从严处罚,所在市、县6个月内不得申报新设立企业的资质申请。凡不符合规定、未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登记备案的区外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在我区从事开发经营活动。

三是严格开发项目手续审查。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审批、土地出让、规划审查、施工许可等环节,根据开发项目面积,提出企业资质等级、资金实力、信用状况和容积率、住房销售价位、套型建筑面积等控制性要求。对审批手续不全的开发建设项目,要依法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予以处罚。

四是严格商品房质量监管。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房屋建设质量管理,健全完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对商品房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要建立房屋质量投诉和处理工作机制,督促开发企业和有关单位依法履行质量保修责任,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五是严格商品房销售管理。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销售价格审核备案和明码标价等制度,督促开发企业一次性公布许可预售房源。对违法销售商品房或提前收取购房款、预购款等行为,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是严格商品房售后管理。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商品房售后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和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督开发企业落实物业服务用房等责任,及时移交物业服务管理资料,配合做好物业服务工作。

七是建立预警预报工作机制。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和预警预报工作机制,加强对中小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违法开发、违法销售、资金短缺的开发企业实行重点监管,视情发出警示通告,并在有关媒体公开曝光。对房地产市场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并妥善处理。

八是建立监管责任追究制。各地级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房地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汇总报送在建、在售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对监管不力、工作失职、放任违法违规开发经营行为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