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十二五”全区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采取多项有力措施,加快推进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工作。
一是明确“十二五”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工作目标。规划到2015年:全区县级以上城市(镇)新建建筑节能设计和施工阶段执行节能50%标准的比率为100%;五个地级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建筑执行节能65%标准的比率为100%。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500万平方米,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民用建筑全部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到2012年:完成单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单体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
二是强化监管,确保工程质量。把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与供热计量纳入建设工程管理程序,严格方案审批、进场材料和施工质量控制,把好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关,新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设施必须与民用建筑节能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不同步安装供热计量设施的民用建筑,不得开工建设,不得竣工验收,不得销售,不得投入使用。
三是完善价格及收费政策,全面推行供热计量收费。要求各地供热、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尽快制定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并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物价局备案。尚未出台供热计量价格及收费政策的,2011年10月底前必须出台。各地供热主管部门要加强供热计量价格的实施监管,确保出台的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得到贯彻落实。
四是加强新建建筑热计量监管。对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要求设计单位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分户热计量、温度调控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设计。对不符合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证书。施工单位要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要求安装分户热计量、温度调控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单位应对分户热计量、温度调控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的施工阶段进行监督,对不符合计量要求的工程,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建设单位应组织供热单位参与对新建建筑安装分户热计量、温度调控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供热单位方可入网供热。
五是严格落实供热计量改革实施主体责任。要求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由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维护管理等,购置费用纳入建房成本。供热单位参与供热计量改造技术路线的选择、施工安装质量监督和验收,新建建筑和进行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符合供热计量收费要求的,供热单位必须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拒不实施按用热量计价收费的,用户可按建筑面积收费价格的70%缴纳采暖费。
六是严把供热计量产品质量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供热计量技术规程》,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装置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具备合格证书和型式检验证书,用于热量结算点的热量表要实行首检和周期性强制检定。建立热计量设施备案制度。严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中使用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热计量设施。
七是建立考核机制。继续坚持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考核制度,将“十二五”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目标任务按年度分解,列入年度效能目标考核内容逐年考核。把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列为“明珠杯”城市建设管理竞赛检查评比内容,作为国家及自治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和示范县”、“园林城市”及“人居环境奖”评审条件,凡完不成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任务的,不得申报国家及自治区园林城市、人居环境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和示范县。
八是拓宽投资渠道,加大资金投入。要求各市县设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应用及示范工程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充分利用墙改专项资金的激励作用,优先支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健全完善合同能源管理机制,鼓励、引导和扶持社会资金参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