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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在全国率先出台城镇公共厕所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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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城镇公共厕所建设水平,满足群众的需求,近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公共厕所建设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建设标准》),在全国率先颁布了城镇公共厕所建设标准。

《建设标准》明确了城镇公共厕所建设用地规模与选址、规划布局和建设标准,要求城镇公厕设置要综合考虑周边用地类别和道路类型,选址要尽量在街道旁、广场边、交通枢纽、人员密集处以及小区商业网点。要根据各个场所、地段的实际情况,科学规划,合理确定公厕数量和布局。

《建设标准》规定,根据位置的重要程度和建筑类别,公共厕所分为一类、二类、三类三个等级标准,要求城市公共厕所必须符合一、二类标准。其中:大型文化娱乐场所、主要公园、广场、机场、车站、客运码头、体育馆(场)、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旅游度假区的公厕,必须达到一类公厕标准;县城和建制镇及其它街道区域的公厕不得低于三类公厕标准。各类公厕要按照不同等级标准,配置室内卫生洁具、冲洗设备、盥洗盆、残疾人、老年人专用装置等设施,并设置指路牌、灯光标牌等显而易见的统一引导标识。

《建设标准》的发布实施,为我区城镇公厕规划、建设提供了依据,必将进一步提高全区城镇公厕整体建设水平,从根本上解决全区长期以来存在的入厕难和公厕环境卫生差的问题,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