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宁夏

当前位置: 首页>新闻动态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2012年4月1正式实施

发布人: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量:

我要打印         关闭

2011121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24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区第一部全区性供热法规的诞生,结束了长期以来我区供热工作无法可依的局面。

《条例》共八章五十九条,针对当前供热事业发展实际和供热规划建设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围绕保障民生和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从宏观和微观层面提出了供热发展的基本方针和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

《条例》规定,新建建筑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供热系统应当安装分户控制、温度调控和热计量装置。既有建筑不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新建建筑和已安装热计量装置的既有建筑,供热单位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交纳采暖费。供热企业对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热用户未实行计量收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凡是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共用供热设施在保修期内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保修期满后,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自用供热设施保修期满后,热用户可以委托供热单位维修,费用由热用户承担。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制度,在采暖期结束后30日内,对供热单位进行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对供热质量综合评价不合格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法吊销其供热经营许可证。

《条例》规定,供热期间,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温度不得低于18℃,其他部位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的,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无合同约定的,供热单位应当按日向居民用户退还日标准采暖费的50%。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因热用户原因导致室温不达标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供热单位连续停止供热72小时以上或者累计停止供热7天以上的,按照停止供热天数采暖费的两倍向热用户退还采暖费;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规定,热用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擅自改动供热管线、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擅自安装、修改、更换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质量的行为。热用户因改变房屋结构、室内装修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造成室温不达标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加强供用热管理,落实供热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推动供热体制机制改革和供热事业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