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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出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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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近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的责任,规范了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建设管理与监督检查、工程验收和备案管理,确保了保障性安居工程结构安全、质量合格、安全生产。

《办法》对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和主要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具有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上、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二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项目经理(建造师)只能在一个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在承建保障性安居工程期间不得承担其他建设任务;监理单位应当具有乙级及以上工程监理企业资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只能在一个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从事监理活动,在监理保障性安居工程期间不得承担其他监理任务;保障性安居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总责。严禁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严禁将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

《办法》要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严格实行规划设计审批、标后跟踪检查、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材料进场检验、交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定期检查巡查和通报、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量化考核、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程质量保修、竣工验收备案、违规企业市场清出等制度,依法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检测等全过程闭合管理,保障项目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有效,确保工程符合建设标准、造价经济合理、使用功能完善、结构安全、质量合格。

《办法》强调,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工程,依法加大对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参建各方主体的责任追究力度。对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因监管责任不落实、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以及有转包和违法分包、挂靠、弄虚作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查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企业资质、执业资格降级或吊销的处理,停止参加工程投标活动,一年内不得承接政府投资工程和保障性住房工程。属区外进宁的企业清出宁夏建筑市场,五年内不得在我区从事建筑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