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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城镇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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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城镇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工作,近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制定下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当用户居室温度低于18℃时,可通过电话、当面、书面等形式向供热单位申请测温。供热单位应当自申请之时起12小时内入户测温。入户测温需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要向用户出示工作证件和经法定计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测温表检定合格证书。测温人员要如实填写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记录单,并与用户双方签字有效。供热单位测温,不得向用户收取检测费用。经测定,用户居室平均温度不达标的,视为当天室温不达标;一周内测温2次以上不达标的,按一周不达标计算;1个月内超过三周不达标的,视为全月不达标。用户申请测温后,供热单位拒绝测温的,用户可向所在市、县(区)供热主管部门投诉,经供热主管部门督促,供热单位仍拒绝测温的,视为当月室温不达标。供热期结束1个月内,用户可持检测记录单和检测报告书,到供热单位办理退费手续。供热单位入户测温后与用户存有室温争议的,由供热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温。

《办法》明确以下10种情形造成室温不达标的,供热单位不退费: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连接或隔断供热设施;擅自改动供热管线、增设散热器或改变用热性质;擅自安装、修改、更换热水循环装置或防水装置;改变房屋结构的;室内装修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的;因停水、停电等不可抗拒力因素造成供热单位停止供热的;因极端天气导致室外温度低于居住建筑设计温度要求的;实行供热计量的用户调低室内温度或关断、关小热水阀门的,以及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质量的行为。

该《办法》的实施,对进一步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用热行为,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城市供热事业健康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