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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实施

发布人: 文章来源:石嘴山日报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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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实施阶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设项目的审批内容

●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建设项目外立面装饰工程,实行“会签制”

记者日前从市规划管理局获悉,《石嘴山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经正式实施:今后,凡未按规划许可要求施工的项目,将不予通过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建设项目改造凡涉及改变建筑外立面的,应依照本规定要求将改造方案报规划管理部门审定。

《暂行规定》要求,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提供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以及《石嘴山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要求,对建设项目的建筑物外立面设计及灯光亮化设计提出明确要求。

《暂行规定》明确,建设项目实施阶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设项目的审批内容(包括建筑立面外观形式、色彩、材质和夜景照明方式等)。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建设项目外立面装饰工程,实行“会签制”。在进行外立面装饰工程施工前,市规划管理局会同原建筑设计师、建设单位负责人到工程现场,对建筑外立面装饰的色彩、材质等内容与样板进行复核并共同签字确认;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阶段,应加强对建筑外立面实施效果的规划核实把关。凡未按规划许可要求施工的项目,市规划管理局不予通过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记者雷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