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8月16日召开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第五督导组关于对固原市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督查情况的通报,指出了我市在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中,与自治区政府专项整治目标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对已建成和在建工程项目,未能深入细致的清查和建立公开违法违规项目清单、分类化解存在的各类矛盾和问题,加快专项整治的力度不够、目标重点不够清晰、方法路径还有待于改变。针对存在的问题,市人民政府及时召开了成员单位专项整治工作会议,提出了进一步贯彻自治区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具体工作要求及下一步整改措施,并对排查出有问题的市区112项工程建设项目逐一进行了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分解,明确了对排查出的每一个项目存在的突出问题整改时限,并要求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
根据会议要求,市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积极组织人员深入细致排查,截止目前,共排查已竣工和在建项目421项,其中固原市本级112项,原州区23项,西吉县36项,彭阳县194项,隆德县29项,泾源县27项。共排查出突出问题968项,其中:固原市本级135项,原州区51项,西吉县96项,彭阳县574项,隆德县30项,泾源县82项。对照专项整治重点分类,在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方面:固原市本级28项,原州区11项,西吉县13项,彭阳县183项,泾源县27项;在违反建筑市场秩序方面:固原市本级1项,原州区1项,西吉县12项;在违反合同管理制度方面:固原市本级99项,原州区23项,西吉县36项,彭阳县183项,隆德县29项,泾源县27项;在违反相关劳动法规方面:固原市本级6项,原州区15项,西吉县36项,彭阳县194项,隆德县1项,泾源县27项;在违反招投标规定方面:原州区1项;在工程结算、交付阶段存在问题方面:彭阳县14项,泾源县1项。
为了进一步加大我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全力推动工作落实,确保自治区提出的“六个100%”目标的全面实现,针对排查清查的突出问题,现制定以下整改措施:
一、 整改目标
对排查出的突出问题,各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依
据相关规定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合规,整改率达到100%。
二、 整改重点
(一)未履行立项审批(备案)。对排查存在未履行立项审批(备案)的工程项目,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的有关管理规定依法给予处罚并合规。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
责任人:各县(区)分管县(区)长、市发改局局长、各县(区)发改局局长
整改时限: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9月20日
(二)未履行规划许可审批。对排查存在未履行规划许可审批、未取得规划“一书两证”的工程项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处罚并合规。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规划局
责任人:各县(区)分管县(区)长、市规划局局长、各县(区)建环局局长
整改时限: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9月20日整改结束
(三)对排查存在未履行土地使用审批,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处罚并合规。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国土局
责任人:各县(区)分管县(区)长、市国土局局长、各县(区)国土局局长
整改时限: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9月20日整改结束
(四)对排查存在未招标投标(备案),未进行合同备案、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擅自开工建设,以及未经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和验收合格未备案即投入使用等问题的工程项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处罚并合规。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
责任人:各县(区)分管县(区)长、市住建局局长、各县(区)建环局局长
整改时限: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9月20日
(五)对违反建筑市场秩序、排查疑似有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的工程建设项目,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认定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处罚并合规。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
责任人:各县(区)分管县(区)长、市住建局局长、各县(区)建环局局长
整改时限: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9月20日
(六)对违反招投标规定,排查存在规避招标、肢解工程、未进行招投标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据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处罚。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
责任人:各县(区)分管县(区)长、市住建局局长、各县(区)建环局局长
整改时限: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9月20日
(七)对排查违反合同管理制度,未进行监理合同审核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监理合同备案通知。要求对2016年1月以来实施的在建工程补办合同备案手续,并对新建工程要求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有监理合同备案手续。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
责任人:各县(区)分管县(区)长、市住建局局长、各县(区)建环局局长
整改时限: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
(八)违反相关劳动法规,不签订劳务用工合同、不落实农民工实名制、不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处罚。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社局、市住建局
责任人:各县(区)分管县(区)长、市人社局局长、市住建局局长、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局长
整改时限: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9月20日
三、 整改的主要措施
(一)分类建立清单,明确责任。各成员单位及各县(区)
在彻底清查已建成和在建工程项目的基础上,对排查出工程建设项目的违法违规突出问题要分类列出清单,在媒体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做到底数清、现状明。
(二)建立对账销号制度。各成员单位,各县(区)不仅要对清单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紧盯不放,一抓到底,而且要按照时限要求真正整改完成,并接受自治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验收,再对账销号,画上句号。
(三)依法查处违法案件,健全诚信体系。对排查出的各类违法违规案件,要在规定时限内依法进行处罚,对查处结案的案件,要充分利用宁夏信用信息平台,及时将处理结果的违法案件录入信用信息平台,实现行业诚信信息共建共享,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严格市场准入。同时,积极拓宽案源渠道,形成有效的举报投诉网络,健全举报投诉处理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各成员
单位、各县(区)要端正思想,提高认识,对排查出的突出问题,切实加以整改。具体工作中,如发现工作不力、不认真履行职责、知情不报、包庇纵容的行为,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强化措施,工作到位。各成员单位、各县(区)要
认真抓好排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要把专项整治整改同加强日常管理结合起来,抓重点,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予以严肃处理,务必使专项整治整改工作取得显著实效。
(三)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成员单位、各县(区)要认真抓好专项治理工作,分工协作。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整合资源,形成联动机制,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信息反馈,保证政令畅通,形成工程建设领域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