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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我市施行安全生产信用“红黑名单”管理

发布人: 文章来源:银川日报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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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银川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多部门印发了《银川市安全生产信用“红名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办法自2019年8月22日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21日。届时,由市安监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红黑名单”信息,从而在我市形成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安全生产诚信氛围。

“红名单”畅享绿色通道

《暂行办法》提出,纳入“红名单”的企业,列为银川市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由银川市应急管理局推送至银川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去年以来,银川市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积极构建以“事前信用承诺,事中信用分类评价,事后联合惩戒”为核心的信用监管模式。

信用好的企业可以走“绿色通道”通过简易程序办理行政审批,在税务、审批、评优等方面都可以优先,同时银川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接入银川市政务服务大厅,与银川市政务服务管理平台、部门业务系统互联互通,通过系统嵌入实时拦截、一键式发起等方式实施信用核查和联合奖惩应用,各部门在权限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奖惩措施,建立逢办必查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进入“红名单”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银川市安全生产信用“红名单”管理期限为3年,生产经营单位相关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规定的或存在失信行为,由初核的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报送市应急管理局移出,或由市应急管理局直接移出,并通报相关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布。纳入国家、自治区安全生产信用“红名单”的,逐级上报移出。发现生产经营单位通过报送虚假信息等不当手段取得“红名单”资格的,在移出安全生产信用“红名单”的同时,按程序纳入安全生产信用“黑名单”。

“黑名单”重点监控对象处处受限

《暂行办法》规定,在我市从事安全生产的企业纳入“黑名单”实施监管的,每季度至少开展执法检查1次,并视情况增加执法检查频次;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培训;暂停对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对已确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撤销其等级;依法依规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实施市场禁入。

同时,发展改革部门不予申报中央预算内及自治区统筹预算内资金;财政部门依法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依法限制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住建部门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依法限制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或者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审批服务管理部门依法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得审批其担任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到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严格、审慎审查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的环评申报事项。

科技部门暂停审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科技项目;市场监管部门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限制其发布广告,要求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关认证证书;对吊销或者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存在失信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斩断失信企业金融“造血”功能

金融工作部门将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通报金融机构,作为其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依据。

审批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及期货公司设立、变更时,依法将生产经营单位失信行为作为重要参考,从严掌握或者不予批准;协调证券交易所在审核证券上市交易、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在审核企业挂牌时,将生产经营单位的失信行为作为重要参考;协调驻银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依法限制、暂停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股票发行;要求上市企业将本企业纳入黑名单情况作为必须披露事项;协调驻银各保险机构根据安全生产风险水平,上调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

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等环节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等措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将生产经营单位失信行为作为相关责任人考核、干部选任的重要参考,取消评先评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