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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用人单位给予夫妻双方共同育儿假

发布人: 文章来源:银川日报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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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记者从相关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日起,《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是宁夏首部全面系统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条例。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妇女权益领域和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增加,早婚、高额彩礼问题突出,妇女的人身权、健康权、人格权等受到侵害,就业中的性别歧视、职场性骚扰等问题仍然存在,农

村留守妇女儿童的权益维护问题也日渐突显,2007年颁布的相关实施办法对这些问题部分没有涉及,部分内容不够全面,因此修订《条例》势在必行。

据自治区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位亮介绍,妇女作为“半边天”,对社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影响。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社会道德和文明的体现,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条例》把保障妇女权益系统地纳入法律法规,内化为社会的行为规范,是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从源头上保障妇女合

法权益的有力举措,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重要战略部署,进一步提高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法治化水平的具体体现。《条例》与妇女事业、妇女运动息息相关,与每一名妇女、每个家庭息息相关,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推动妇女全面发展提供了更加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据悉,《条例》分为9章65条,包括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法律责任等。

《条例》亮点解读

亮点一

鼓励用人单位给予夫妻双方共同育儿假

《条例》第28条明确,“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育有子女的夫妻,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共同育儿假”。

据位亮介绍,虽然这只是鼓励性的一款条文,但希望能够真正发挥风向标的作用,引领全社会关注妇女权益的保护。目前,已经草拟了全区妇联系统学习贯彻落实《条例》的通知,要求市、县(区)妇联在一些单位先行试点,以点带面,抓好落实。同时,也会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也希望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能够给予大力支持和积极相应,把好的法规推行下去,落到实处。

亮点二

对特殊妇女群体权益给予保障

《条例》第23条、第32条等都对单亲母亲、失独母亲、残疾妇女、失能和独居的老年妇女、农村留守妇女、产后返岗妇女、失业妇女等特殊妇女群体的权益给予了保障,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妇女参加指导和教育培训,并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和关爱服务。此外,第32条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场所规划配建母婴室,合理设置公共厕所的男女厕位比例。”

《条例》第29条、第30条、第31条对经济困难的妇女住院分娩、患乳腺癌、宫颈癌妇女救助以及流动妇女卫生保健服务等内容做了明确规定。

亮点三

遏制高额彩礼和女孩早婚现象

针对我区特别是南部山区存在的高额彩礼突出问题和女孩早婚现象,《条例》第47条逐项进行规定,明确“禁止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强迫未达法定婚龄的女性结婚”。第48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倡导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新风尚,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高额彩礼,强化了政府在遏制高额彩礼方面的责任。

亮点四

禁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

针对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结合宁夏工作实际,《条例》第26条不仅禁止直接歧视,也明令禁止间接歧视,采取最新的联合约谈方式,增强对性别歧视违法行为的惩戒,并督促限期整改,更加有力地维护女性正当权益。

亮点五

强化对女性财产权益的保护

针对女性维权中有关财产和债务分割的现实困境,《条例》第35条规定“妇女平等享有对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家庭共有财产的知情权和处理权。妇女为行使合法财产权利需要查询相关财产信息的,登记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相关信息。”

这一规定保障了女性对共同财产的知情权,明确了财产登记机构及相关主体的义务,为女性维权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持。

亮点六

家庭教育入法传承优良家风

供家庭教育指导和服务。”规定政府、社会为妇女及其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和服务。

《条例》第24条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保障专项经费、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为妇女及其家庭提

亮点七

夯实农村妇女财产权益的保障

《条例》第39条规定,村民自治组织不得损害妇女合法权益;第37条规定,妇女个体权益应当在土地、宅基地确权颁证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中有明确体现,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对《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妇女维权工作的意见》中要求妇女权益“证上有名,名下有权”的良好经验进行吸纳和提升。

亮点八

突出反性骚扰和对女性未成年人的保护

《条例》第43条禁止以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像、肢体动作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利用职权、从属关系和其他便利条件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条例》第44条针对频发的性侵女童恶性事件予以明令禁止,并要求教育机构进行相关的教育、防护和防范工作。

近年来,自治区妇联联合公检法司、民政等部门在推进和引入社会专业力量参与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化解及反家庭暴力工作方面,成效显著,《条例》对此进行总结和提升,鼓励动员社会力量、积聚社会资源共同维护妇女权益,并且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稳定的、制度性的保障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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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我区实现了区、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妇女维权工作网络的“九个全覆盖”,其中,市级以上建立家庭暴力庇护中心、家暴损伤鉴定中心;县级以上建立妇女维权合议庭、妇女法律援助中心、12338妇女维权热线、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建立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站、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站;村(社区)妇女之家建立妇女维权工作站。在全区部分律师事务所建立了自治区、市、县(市、区)三级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站66个。

借助司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平台,扩大妇女维权宣传和专业服务,打通妇女维权的最后一公里。同时,逐步构建了法治宣传、信访接待、婚姻调解、法律援助、心理疏导、困难救助“六位一体”的维权工作模式,织密区、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社会化妇女维权网络,形成了各部门妇女维权职能的联通、联动。

自治区妇联还联合自治区公安厅、检察院等制定了《宁夏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基层派出所均设立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站,推动将《反家庭暴力法》纳入宁夏警官职业学院学生教学和基层警务人员培训内容中。依托民政救助管理站设立家庭暴力庇护中心(站)8个,在五市及部分县区依托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建立家庭暴力损伤鉴定中心7家,构建了反家暴工作联动机制,为家暴受害者依法维权提供了保障。2017~2019年自治区妇联在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举办《反家庭暴力法》讲座130场。

同时,2018年成立了宁夏妇女儿童维权服务中心,聘请律师和婚姻家庭咨询师坐班,专门受理妇女群众来访来电,化解了大量家庭、社会矛盾;优化宁夏12338妇女维权热线,实现了“一键进入、按需选择”,并实施中国妇女法律援助项目,近三年为贫困妇女儿童老人提供法律援助案件212件,帮助受援人挽回经济损失690.67万元。

此外,利用“3·8”维权周、“5·15”国际家庭日、“12·4”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点,组织妇联干部、女法官、女检察官、女律师等巾帼志愿者,深入基层向妇女宣讲法律法规知识;利用宁夏妇女网、宁夏女儿微信公众号、“一呼百应”微信群等新媒体平台开展法治宣传,推动法治宣传不断向妇女群众身边延伸,提高妇女的维权意识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