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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监理报告制度 筑牢工程质量安全

发布人: 文章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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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宁夏确定为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监理情况试点工作的地区之一。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迅速响应,积极行动,及时制定《宁夏建设工程监理向政府报告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情况试点方案》,在全区开展监理报告工作。同年1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和建筑市场监管司组织12个试点省、市建设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在宁夏召开全国工程质量监管调研座谈会,进一步推进监理报告工作。宁夏以监理报告制度试点工作为契机,全面提升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水平。



多措并举,夯实试点工作基础

建立完善监理报告制度。为做好试点工作,专门成立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围绕“报什么、怎么报”的问题,组织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理报告制度试行办法》、《宁夏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理报告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细则》”),明确了监理月报、专报、急报三种形式和33项报告内容,进一步明确监理责任,使监理报告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全面部署开展监理报告制度。为全面推开试点工作,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召开全区监理报告试点工作启动会,部署试点工作,并每季度组织召开全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站长联席会,交流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研判问题,鼓励引导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探索符合辖区实际的工作方法,推动试点工作健康发展。严格落实属地责任,以地级市为单位开展培训,聘请行业专家对监理报告《办法》和《细则》编制背景、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进行宣讲培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利用全区组织开展质量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观摩会、“安全月”“质量月”等契机,大力宣传监理向政府报告监理情况试点工作。

开展信息化监理报告制度建设。在宁夏“智慧建管”平台建设工作中,建立了监理报告模块,完善监理报告服务功能,实现监理报告网络化上报,提高监理报告的时效性,推动宁夏的监理报告工作向信息化、智慧化迈进。



以查带培,落实监理主体责任

完善监督检查模式。树立“监督检查也是服务”的理念,健全完善“企业自查、市县监督机构排查、住建厅督查”的监督检查模式,工程质量安全巡查、技术抽检、动态监管等工作机制和监督检查表格标准化、检查模式规范化、监督反馈常态化的标准化监管模式,持续推进质量安全检查工作。同时,抽调监理工程师参加全区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对监理报告工作进行互评互查,扩大检查交流成效。

提升监督检查成效。在全区各级检查中将监理报告工作的落实情况列为重点检查内容,进一步落实监理单位在质量安全工作中的主体责任。督查结束后,及时组织召开反馈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机构及建设、施工、监理企业管理人员详细反馈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监理报告制度落实情况,通过检查传导压力,通过监督压实责任,通过处罚警示企业,通过反馈提升水平,有效地提高了监管效能,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监督机构的监督责任,不断引导行业朝着良性方向发展。

严格监督检查惩处。在各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中,将监理向政府部门报告监理情况作为一项重要的检查内容,对未实施监理报告制度的项目下发整改通知书,对两次以上检查未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将对监理企业进行通报和查处,以确保监理报告制度有效推行。



成效初显,筑牢工程质量安全

制度体系深度有机融合。严格落实《办法》和《细则》,并结合《宁夏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和《宁夏建筑施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试行)》配合实施,宁夏的监理管理制度进一步得到完善,在开展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中达到了深度融合。从达到自治区级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工程认定结果来看,2019年为187个,同比增长28%,全区质量安全管理情况稳步提升。

监管效能得到有效提升。目前,宁夏各地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监督人员约340人,存在监督人员数量不足,监管任务非常繁重的问题。通过实施监理报告制度,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置专人,及时处置监理报告的问题,并根据辖区内项目建设的基本情况、质量安全管理情况、重大危险源分布状况等,有针对性的对辖区项目制定监督计划,缓解了监督部门人员力量不足的现实问题,监管工作逐步走向精准监管和差别化监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效能进一步提升。

提高监理企业和人员管理水平。监理报告制度的实施,进一步落实了宁夏地区监理企业的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的主体责任,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得到提高,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向标准化、系统化、科学化全面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