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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城市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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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建(城)发〔2020〕33号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银川市市政管理局,固原市城市管理局,红寺堡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海兴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国家四部委关于深入开展全国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专项整治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城市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专项整治,更好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根据《关于深入开展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交公路函〔202081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深入开展城市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及时报送工作推进情况。

 

联系人及电话:高荃,0951-5043756

电子邮箱:gq502@163.com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1118

 

(此件公开发布)

 

 

 

 

 

深入开展城市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

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四部委《关于深入开展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交公路函〔2020813号)要求,扎实开展我区城市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专项整治行动,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职能分工,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排查清理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违规设置问题,坚决破除硬阻断,打通大动脉、畅通微循环,建设现代流通体系,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基本原则

对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所有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进行全面摸底排查,依法依规整治清理。

(一)坚持依法依规。依据城市道路管理规定、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清理规范;对违法违规设置的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一律拆除或取缔。

(二)坚持实事求是。聚焦保通保畅的目标,全面排查和清理规范,除确因保护上跨桥梁和隧道、收费站以及乡道、村道安全需要设置的限高限宽设施可予以保留外,其余限高限宽设施和违法违规设置的检查卡点,一律拆除或取缔。

(三)坚持分类治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设置、谁清理分类排查、归口督导、限期整改、集中公示的要求,组织实施专项整治,确保违法违规设置的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一律拆除或取缔、道路通行便捷顺畅。

(四)坚持创新引领。强化互联网思维,充分利用信息化等技术手段,加快构建现代路网监控网络,提升大数据分析应用和远程精准监管能力,推进公路及城市道路服务管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安全监管和便民服务协调发展。

三、主要任务

按照路域管辖和职能划分,各地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市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进行全面排查、清理整治,并会同相关单位开展排查整治工作。

(一)坚决清理违规设施和卡点。各单位对各自辖区城市道路内所有既有限高限宽设施及检查卡点开展回头看,做到不漏一处、不留隐患,并建立健全既有限高限宽设施及检查卡点基础台账,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设置、谁清理的原则,对照六个必须标准(详见附件1)、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测卡点有关管理要求(详见附件2),严格清理整治。

(二)信息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对于专项整治后依法依规保留的限高限宽设施,各单位要加强日常养护和管理,在醒目位置设置限高限宽设施公示牌,公示设置、养护、审批单位和联系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形成既有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汇总清单(详见附件3),于20201210日前进行公示。

(三)创新优化管理服务水平。一是要严把审批关。各地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设置要求和程序,把好新增设施审批关,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律不得批准;对确需依法设置的,要优先推广可升降、可监控等人性化限高限宽设施。拆除或取缔相关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后,要依法依规完善警告、禁令和指示等标志。二是加强与公安等部门协调沟通,积极创造条件,在城市道路、桥梁和路口等节点位置,优化完善禁令标志,加快设置电子抓拍、视频监控等技术监控设施,提升精准监管与服务水平。在城市道路改扩建或养护施工中,要合理安排工期,明确绕行路线,做好提前公示、现场组织和交通疏导工作,最大限度便利群众出行。

四、实施步骤

(一)排查定性阶段(20201122日前)。各市、县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单位、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对照六个必须和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及检测卡点有关管理要求,依法依规排查定性。形成存量既有城市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汇总清单,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排查前应将安排计划告知辖区对应的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相关分局,由相关分局安排人员会同开展排查工作。

(二)清理整治阶段(20201210日前)。各市、县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根据排查定性情况,对照排查清单,分类逐项清理,全面拆除、取缔违规公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形成整治清单(拟保留的限高限宽和检查卡点汇总单)。

(三)总结完善阶段(20201220日前)。各市、县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要及时总结本区域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评估清理效果,研究建立规范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设置的长效机制,形成总结报告于1220日前报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将保障交通骨干网络畅通,建设高效流通体系,作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内容,相关单位要深刻吸取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对河北、山东、河南等省份通报的经验教训,增强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要在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中积极作为,保障货运物流畅通,为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会同交通、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共同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牵头单位、部门,细化职责分工,建立协作机制,扎实做好各阶段工作,共同研究解决行动中遇到的各类问题,确保行动取得实效。各地级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抓好城市辖区专项整治工作,汇总上报工作开展情况。

(三)加强监督指导。各地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要强化行业监管,指导下属单位明确责任人,逐路逐段拉网式排查,按时上报,建立汇总清单,对账销号管理,限期整改规范,确保整改实效,防止反弹。对推进不力、进展缓慢、质量不高,或打折扣、搞变通、瞒报漏报、弄虚作假的单位和地区,将开展重点督导,严肃通报问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要加强行动宣传与舆论引导,通过上门走访、座谈交流、媒体宣传等方式,主动听取货车司机、货运企业和沿线群众的意见建议。畅通举报渠道,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一经发现违法违规设置等问题,要坚决查处,绝不姑息。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地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详见附件4),并于1124日前将联络人名单、实施方案、排查清单报送至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专项整治期间,每周四16时前报送本周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1.“六个必须标准

2.城市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有关管理要求

3.既有城市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汇总清单

4.专项整治行动联络人名单

附件1

“六个必须”标准

 

1.以交通管控、污染防治为名,在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设置的限高限宽设施,必须坚决拆除。

2.在国道、省道、县道以及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侵入建筑限界的限高限宽设施,除符合附件3有关要求外,必须坚决拆除。

3.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未经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擅自在乡道、村道上设置的限高限宽设施,必须坚决拆除。

4.在乡道、村道上设置的影响卫生急救和消防车辆应急通行的、存在安全隐患的(包括锈蚀严重、视线不良、设置位置丛坡过大、未配置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标线和视线诱导设施等)、用于向通行车辆收费的限高限宽设施,必须坚决拆除。

5.除公安、交通运输、林业、动物防疫部门之外,其他部门在公路或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检查卡点,必须坚决取缔。

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安、交通运输、林业、动物防疫部门在公路或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承担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的固定检查卡点,必须坚决取缔。

 

 

 

附件2

城市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

有关管理要求

 

一、可予保留的情形

(一)公路或城市道路下穿公路、城市道路、铁路、南水北调等桥梁或涵洞时,在桥梁、涵洞前方可设置限高设施,但必须满足相应公路、城市道路净空要求。

(二)现有公路和城市道路的上跨桥梁、隧道等构造物影响建筑限界,且难以短期内解决时,可设置临时限高设施,但最长设置时限不得超过3年。

(三)为实现客货车分离,在收费岗亭前方可设置限高设施。限高设施以柔性为主。

(四)技术状况评定为三类及以下的公路桥梁,且短期内难以改造时,可设置临时限高限宽设施,但最长设置时限不得超过3年。

(五)卫生健康、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在公路或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临时交通防疫留验站。

(六)公安机关为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拦截查缉涉嫌违法犯罪车辆和人员,在公路或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检查卡点。

二、保留后需满足的条件

(一)严格控制乡道、村道限高限宽设施数量,一条路线最多只能设置一处,并预留消防和卫生急救通道,或具备调节高度等功能。

(二)限高设施宜设置于平面交叉口入口处。在桥梁和隧道前设置限高设施时,宜在进入该路段的平面交叉口处设置限高要求相同的警示限高设施。

(三)限高限宽标志应与限高限宽设施配合使用,并在限高限宽设施上设置黄黑相间的立面标记,立面标记宜采用反光膜。

(四)在限高限宽设施的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临时限高限宽设施还要公示设置的起讫日期。

(五)双车道公路不宜设置限宽设施。

(六)小半径弯道、下陡坡或视距不良的平面交叉口等不宜设置限高设施。


附件3

既有城市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汇总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序号

类别

位置信息

权属信息

排查定性

(2020年11月23日前报送)

清理整治

(2020年12月15日前报送)

所在市/县

路线

编号

路线

名称

行政

等级

技术

等级

位置

桩号

净高(米)

净宽(米)

设置单位

养护单位

审批单位

拆除/取缔

保留/理由

整治措施

完成时间

1

限高架
















2































1

限宽墩
















2































1

检查

卡点
















2































附件4

专项整治行动联络人名单

 

填报单位:(盖章)

 

分工

姓名

单位及部门

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

邮箱

负责人







联系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011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