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旨在全面规范全区劳动能力鉴定费的使用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监管力度,提升费用使用的透明度和精准性。
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劳动能力鉴定费的定义与资金来源、费用支付范围与标准、预算管理与支付程序、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等五方面内容,实现了支付范围、标准和程序的统一。明确对工伤保险基金与财政资金实行分类管理,确保精准预算和支付。
根据办法,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组织鉴定评审时不向申请人收取费用。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而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等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则由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承担。此外,对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劳务费实行限额控制,标准为500元/人/半天(含税),每人每天不超过1000元(含税)。同时,办法明确严禁将鉴定费用于与鉴定无关的支出,对虚报、冒领、扩大支出范围等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为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专门机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及社保经办机构代表组成。其职责是针对职工发生工伤(职业病)、非因工伤残或者因疾病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况,提出劳动能力、康复治疗、辅助器具配置、停工留薪期等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职工享受工伤保险或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
“2024年,全区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人数为10059人,其中包括工伤职工鉴定8540人,因病或非因工致残职工鉴定1523人。”自治区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统一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管理标准,杜绝了资金滥用和浪费。同时,明确了资金来源和支付流程,强化了监督机制,确保专款专用,减轻职工经济压力,维护了职工权益。(记者 马照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