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 的通知》精神,加快我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步伐,现就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化房改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 会化进程,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区实际情况的城镇住房 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进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 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 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 系;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和全区统 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市(地)、县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 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 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从1998年12月31日起,全区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一律停止住房实物 分配,不再为职工购房、建房、分房;国有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 位,根据本通知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精神,也要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住房实物分 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新政策。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职 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由财 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为保证新老住房分配办法的 平稳过渡,对本通知出台前已开工建设,1999年年底之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住 房允许职工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 通知(宁政发[1995]98号)规定的成本价购买。 (五)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对职工采取三种补贴形式:一是对无房户 即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的职工采取货币补贴;二是对已享受住房实物分配并 已达到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实行成本价优惠购房或政策性租金,实现产权价 值补偿;三是对已享受了住房实物分配而未达到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采取 产权价值补偿和货币补贴相结合的形式。 (六)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 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 财政(含统筹基建)、单位现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 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补贴的资金不发现 金,按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原则和办法进行管理。补贴资金的来源:原用于实 物分房的拨建住房的资金和维修费。 (七)住房补贴采取先行试点,逐步实施的办法。根据我区实际情况, 首先在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和银川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内无房和住房标准 不到位的职工中实行。其它市、县凡具备条件的都应起步实施,暂不具备条 件的市、县和困难企业则主要通过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解决无房和住房困难 职工的住房问题。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 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八)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全区5个没有建立住房公积 金制度的县必须在今年年底前建立起来,并最低实行3%的缴交率;公积金缴 交率为3%的8个市(县)从1999年元月起上调为5%;公积金缴交率已达到5 %的6个市、县有条件的可上调1-2个百分点。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 率,2000年全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率从现在的57%上升为80%以上。要建立健 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继续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 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 三、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 (九)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高收入家庭按市场价 购买、租赁商品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最低 收入家庭由政府或单位提供廉租住房。住房供应政策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 政府制定。 (十)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加快 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居民的住房问题。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 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 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 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利润控制 在3%以下。各市、县要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经济适 用住房建设成本,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促进居民购买住房。 (十一)廉租住房可以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府 或单位出资兴建。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积极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十二)继续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宁政发[1995]9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搞 好现有公房出售工作,规范出售价格,并与经济适用住房房价相衔接。过去 以标准价出售的公有住房要向成本价过渡。要保留足够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 入家庭廉价租赁。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不能出售,教师公寓等 周转用房不得出售。具体办法按教育部、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继续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宁政发[1995]98号文件规定,继续推 进住房租金改革。租金改革要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与提高职工工资相结 合。租金提高后,对家庭确有困难的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 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减免政 策。 (十四)培育住房交易市场,必须执行先规范后开放的原则。要在对城 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认真普查、清查和纠正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的违纪 违规行为,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制定办法,进行试点的基础上,经自治区人 民政府批准,稳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市场。住房状况 普查、清查工作由各级房改、房管部门和职工所在单位共同负责。已购公有 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厅会同 有关部门制定。 五、继续提倡和扶持职工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 (十五)全区统一停止实物分房后,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应是我区一些 财政困难县和一些企业解决职工住房的重要途径。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在一些土地资源比较丰富、土地价格和建房价格较低的城镇,由政府划 拨土地统一进行规划,职工出资建房,政府承担配套费用;二是对有建房用 地的单位或对危旧房进行拆除改造的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政府免 收土地出让金,享受危房改造政策,由单位资助,职工集资建房;三是对一 些既无建房用地,单位又无条件搞集资建房的,由房改或房管部门协调组 织,统一征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政府免收土地出让金,减 免一部分土地税费,并给予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补助,统一组织职工集资建 房。 (十六)为了扶持职工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各市、县应根据本市县实 际出台有关集资建房法规,制定明确可行的集资办法,对集资方式、产权划 分界定、集资建房和房改优惠政策的衔接以及公共部分维修费用的缴纳做出 规定,报自治区房改办备案。 六、采取扶持政策,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 (十七)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以中低收入家庭为供应对 象,并按国家和自治区住宅建设标准建设的普通微利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 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扶持政策,以微利价格向中低收入家庭出 售。 (十八)各市、县计划部门会同房改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或房产行政主 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本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中低收入家 庭的住房水平和市场需求情况,以及年度建设用地可供数量,编制经济适用 住房发展规划的年度建设计划,并统筹纳入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各市、 县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总体建设计划报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备案。 (十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坚持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 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并在地方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 统筹安排。 (二十)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可享受国家安居工程的有关优惠政 策。要控制经济适用住房设计和建设标准,降低征地拆迁费用,建设用地按 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在理顺城市建设配套资金来源的基础上减免城市建设配 套费用,控制开发建设利润。 (二十一)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通知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构成的8项因素综合确定,并定期公 布。 (二十二)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应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用竞争方式 确定开发建设单位。要严格控制施工环节中的不合理转包,加强对开发建设 企业的成本管理和监控。 (二十三)完善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制度,推行《住宅质量保证书》、 《住宅使用说明书》、住房和设备及部件的质量赔偿制度和质量保险制度, 提高住房工程质量。 (二十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注重节约能源,节约原材料。要加快住 宅产业化步伐,加大住宅建设的科技含量,大力推广性能好、价格合理的新 材料和住宅部件,逐步建立标准化、集约化、系统化的住宅部件、配件供应 方式。 七、发展住房金融,加大金融信贷对住房消费的倾斜 (二十五)要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均可发放个 人住房贷款,并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 (二十六)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商业 银行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内,按商业贷款原则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 设贷款。 (二十七)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住房公积金应当主要用于职工个 人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贷款。 (二十八)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住房贷款 业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二十九)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抵押贷款保险,防范 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八、加强住房物业管理 (三十)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建立业主自管与物业管 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以合同 方式明确物业管理单位及管理服务的责、权、利关系,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的要求,建立物业管理的新机制,给居民创造一个优美、舒适、文明、安 全的居住环境。 (三十一)加强住房售后的维修与管理,建立住房共用部位、设备和小 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基金。由公房出售单位、开发公司从售房款中提取一定 比例的资金作为专项维修基金,依照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使 用。 (三十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住小 区物业管理办法》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管理。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内 部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用户提供价值相符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 务或多收费少服务,切实减轻住户负担。物业管理要引入竞争机制,促进管 理水平的提高。 九、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三十三)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建立新的住房供应体系,标志着房改 和住房建设进入了转换机制的关键阶段。各级政府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 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房改和住房建设的领导。各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 通知的要求,加快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实施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十四)自治区计划、建设、财政、土地、税务、物价等主管部门和 人民银行要加快制定住房建设计划、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供应办法、住房补贴 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税费政策、个人购买住房贷款办法和物业管理办法等配 套措施,保证住房改革的顺利实施。 (三十五)要重视和加强对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企业住房制度改 革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房改除在出售现有公有住房、 租金水平、住房标准执行同一城市统一政策外,应在政府的指导下根据各自 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政策,如有些新建企业一开始就可直接实行住房分 配货币化;有些企业工资水平较高,可不再发放住房补贴;有的企业可通过 提高公积金缴交率的办法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应由企业自主决策。 (三十六)各级宣传和新闻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工作,转变 城镇居民住房观念,保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 (三十七)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精神,继续实 行无偿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住房补贴、用成本价或 低于成本价超标出售、购买公有住房、公房私租牟取暴利等违规违纪行为, 各级监察部门要认真查处,从严处理。自治区建设厅要会同监察等部门,监 督检查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