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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 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燃气经营企业违规经营(2件)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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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吴忠市汇鑫隆燃气有限公司违法经营案

2025年4月30日,吴忠市公用事业管理所在开展燃气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马伊饭庄存在8项重大安全隐患。经核查,马伊饭庄使用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由吴忠市汇鑫隆燃气有限公司配送。吴忠市汇鑫隆燃气有限公司向马伊饭庄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供气”之规定。

吴忠市利通区综合执法局于2025年6月30日对吴忠市汇鑫隆燃气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88.79元的行政处罚。

二、宁夏昆仑联合能源有限公司贺兰分公司违法经营案

2024年11月12日,银川市金凤区综合执法局在金凤区正源南街465-14号“山河屯餐饮店”检查时发现其燃气设施存在使用可调节减压阀、燃气软管连接三通、软管长度超过2米,硬管穿墙未加装套管、软管穿地铺设,燃气灶无熄火保护装置等燃气安全隐患。经核查,山河屯餐饮店使用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由宁夏昆仑联合能源有限公司贺兰分公司配送。宁夏昆仑联合能源有限公司贺兰分公司向山河屯餐饮店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行为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供气”之规定。

银川市金凤区综合执法局于2025年1月17日对宁夏昆仑联合能源有限公司贺兰分公司作出罚款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525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12日,执法人员在对山河屯餐饮店内气瓶扫码发现无配送信息,已构成未通过电子标签等信息技术手段对气瓶进行识别和追溯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自有气瓶喷涂权属单标识和服务电话,对气瓶充装、检验、运输、储存、配送、使用、回收、报废等环节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并通过电子标签等信息技术手段对气瓶进行识别和追溯”之规定。

银川市金凤区综合执法局于2025年1月17日对宁夏昆仑联合能源有限公司贺兰分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