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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监管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银川市金凤区综合执法局对宁夏哈纳斯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等行政处罚案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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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典型执法案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综合执法局对宁夏哈纳斯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等行政处罚案

行政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对象

宁夏哈纳斯燃气集团有限公司、金凤区众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马某某

发生日期

2024.8.13

处罚日期

2024.9.26

违反的法律法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三十六条第一款

35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37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36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4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52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1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件经过

金凤区创业街70号承租人银川市金凤区众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施工前未会同施工方马某某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宁夏哈纳斯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保护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施工方马某某雇佣的司机在挖掘消防水池基坑时,将燃气中压管道三通毁损;事发前,管道燃气经营者宁夏哈纳斯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在该区域设置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经过

2024年8月14日,收到银川市城市管理局《关于黄河西路创业街第三方施工破坏天然气管道案件线索督办函》(银城管燃督〔2024〕2号)及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黄河东路派出所线索移交函,反映2024年8月13日,黄河西路创业街奔驰4S店旁边发生第三方施工破坏,导致哈纳斯中压管线燃气泄漏的案件,金凤区综合执法局立案查处。经集体研究作出拟处罚决定,9月18日告知行政处罚对象,听取陈述申辩意见后,于9月26日作出处罚决定。

处罚结果

对燃气管道经营者宁夏哈纳斯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银川市金凤区众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对施工方马某某作出罚款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