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
行政机关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对象 | 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发生日期 | 2024.4.30 | 处罚日期 | 2024.7.5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三十六条第一款 | 36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
处罚依据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51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事件经过 | 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金水湖畔管网改造项目部在金水湖畔管网改造施工过程中,使用挖掘机开挖下水沟造成星泽燃气公司金水湖畔小区燃气管道被机械损伤致燃气泄漏。 |
处罚经过 | 2024年5月6日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案立案,5月22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听证)书》,5月28日行政处罚对象提出申辩,经审核未采信,7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处罚结果 | 对宁夏建工集团作出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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