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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施工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行政处罚案——行刑反向衔接的具体实践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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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该案件线索由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于2024年11月7日移送,于2024年11月20日经局机关批准立案。

经调查核实,2022年7月初,自然人徐某某通过联系某公司总经理买某某,挂靠某公司投标银川市某中学体育馆改造工程,商定给予某公司1个点(中标金额1%)的管理费。之后某公司投标并中标,工程合同价为86.131627万元。中标后由徐某某自行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工程款由徐某某联系提供发票后某公司进行支付。2023年12月案发,徐某某被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该项目工程款尚未决算,建设单位向某公司支付该项目工程款39万元,某公司支付该项目人工、材料、机械等费用共计39.357334万元,支付工程款大于取得工程款。现该项目已完工,但尚未竣工验收。徐某某因刑事犯罪已被追究刑事责任,该项目中约定的管理费未收取且已无法收取,未取得违法所得。

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之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三、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类(第24178条):‘承揽工程任务已经完成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的’情形”之规定,金凤区住房城乡和建设和交通局于2024年12月30日对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某公司处工程合同价款86.131627万元的百分之三即人民币贰万伍仟捌佰叁拾玖元肆角玖分(¥25839.49)的罚款。某公司已主动缴纳罚款,该案已结案。

二、典型意义

行刑双向衔接贯通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行刑正向衔接旨在保证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进入司法程序,避免因行政处罚而替代刑罚。行刑反向衔接旨在防止“不刑不罚”,形成刑事法律责任与行政法律责任承担闭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重申“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衔接”。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特别完善了行刑衔接制度,这体现了法律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调配合的高度重视,有助于构建更加严密、完整的法律制裁体系。本案是行刑反向衔接的具体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