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当前位置: 首页>专题专栏 正文

关于印发宁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全过程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我要打印         关闭


宁工改办〔20192


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39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宁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全过程事项清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设区市要尽快制定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原则上应与自治区审批事项清单一致,超出范围的要上报备案,并说明理由。

《宁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全过程事项清单(试行)》实行动态管理,执行中如有事项变更,请及时反馈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973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全过程事项清单(试行)

序号

事项名称

依据

适用范围

1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企业投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含非企业组织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企业投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含非企业组织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3

选址意见书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按照同家规定需耍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4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涉及划拨用地的,办理用地预审;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到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5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

6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 规划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在规划区内以划拨、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7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3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项目。包括“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等4个事项。

8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

9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14号修改)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

10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第三条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1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14号发布,交通 运输部令第11号修改〉第二十四条

公路(包括各行政等级和技术等级公路)建设项目.

12

规划条件核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项目

13

建设用地检查核验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二十)

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工程建设项目。

14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办理消防验收;除此以外的建设工程,办理备案手续。

15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18 号)第三十八条

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程。

16

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改)第八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改〕第九条、第十条

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

17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14号修改)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

18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

19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方案审批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004年7月16日)第三章第(四)节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2016年7月5日)
第三章第(七)节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4〕99号)第五条、第六条


20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第三十五条

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

21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 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2017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发布)第三条、第四条

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包括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渡槽、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通航河流上的永久性拦河闸坝;航道保护范围内的临河、临湖、临诲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码头、取(排)水口、栈桥、护岸、船合、滑道、船坞、圈围工程等项目。

22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发布)第十一条

(一)使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和其他林地的;使用重点国有林区林地的;(二)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

23

工程建设使用草原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8号发布,2014年农业部令第3号修改〕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使用草原的建设项目。

24

征占用湿地或利用湿地资源的审批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第三十条

需占用重要湿地的建设项目。

25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 条件审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26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27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发布,2015年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改)第七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28

移民安置规划审核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 国务院令第679号修改)第十条、第十五条

涉及移民安置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

29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公布, 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第十一条

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原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建设跨河、穿河、穿提、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原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原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

30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

①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其他工程,或者涉及爆破、钻探 、挖掘等作业的建设项目(原文物保护鱼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②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原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③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原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 ④经考古调查、勘探,在工程建设范围内有地下文物遗存的(原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的许可)。

31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66项
《宁夏回族自治区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号)

重要国家机关、军事设施、国防军工单位和其他重要涉密单位周边安全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部分地方法规规章中明确的国际机场、出入境口岸、火车站、重要邮(快)件处理场所、电信枢纽场所,以及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投资、居住、使用的宾馆、旅馆、酒店和写字楼等建设项目。

32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正)第170项

工程建设项目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

33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686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

3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82号修改)第九条、第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35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十四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

36

节能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三条

除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37

取水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第四十八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二条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建设项目。

3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

划拨类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项目。

39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正)第108项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11号)第六条

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抅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40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

《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公布,国务院第666号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除下列禁止活动以外的建设项目: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存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41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 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一条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七条

在气象台站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

42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以及依法应当办理乡村规划许可证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项目。

43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第三十四条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建设项目。

44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

45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第二十二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5年修正)第十五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94号政府令)第十二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程。

46

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水运工程。

47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11条第1款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修正)第18条

公路(包括各行政等级和技术等级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

48

煤矿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

国家或自治区核准的煤矿项目。

49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务院令第41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正)第172项

水利基建项目

50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联合图审,含消防、人防、技防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87号惨改)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51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二十三条
《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 号)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成者投入使用的建 (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52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10号修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涉及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53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枇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0号修改)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涉及占用城市绿地、砍伐或迁移树木的项目。

54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公布,务院令第 698号修改)第三十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 第四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栘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

55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最高投标限价)、文件澄清或修改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改)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招标投标项目除外。

56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令第23号修改)第六十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改)第四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招标投标项目除外。

57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9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14号发布,交通 运输部令第11号修改〕第十八条

公路(包括各行政等级和技术等级公路)建设项目。

58

水利工程开工工报告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水利建〔1998〕16号)印发,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八条

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筚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利用外资项目的建设程序,同时还应执行有关外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59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二十三条
《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 (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姝论证的大型项目。

60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竣工验收备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十五条

城镇排水管道、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61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 收备案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条

用于城镇燃气储存、输配和应用的场站、管网、用房设施、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等燃气设施的建设工程。

62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14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修改〕第四十一条

公路(包括各行政等级和技术等级公路)建设项目。

63

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九条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2号)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三条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3号)第九条、第十条

政府投资的港口工程项目、航道建设工程项目。

64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2016年水利部令第48号修改)第三条、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印发,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十条

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含1、2、3级堤防工程)

65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查

《国家安全法》第五十九条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 号令)第六十六项

重要国家机关、军事设施、防军工单位和其他重要涉密单位周边安全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部分地方法规规章中明确的国际机场、出入境口岸、火车站、重要邮(快)件处理场所、电信枢纽场所,以及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投资、居住、使用的宾馆、旅馆、酒店和写字楼等建设项目。

66

供水报装

《城镇供水服务》(GB/T32063)

有新增供水需求的建设项目。

67

排水报装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GB/T34173)

有新增排水需求的建设项目。

68

供电报装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二十三条

有新增供电需求的建设项目。

69

燃气报装

《燃气服务导则》(GB/T28885)

有新增燃气需求的建设项目。

70

热力报装

《城镇供热服务》(GB/T33833)

有新增热力需求的建设项目。

71

广播电视报装

《有线电视网络工程施工与验收标准》(GB/T51265-2018〉

有新增广播电视需求的建设项目。

72

通信报装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二十一条

有新增通信需求的建设项目。

73

气候可行性论证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四条

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牧)业结构调整建设项目;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

74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

75

地震安全性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八条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社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76

建设工程消防设施及系统检测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106号发布,公安部令第119号修改〕第二十一条

需进行消防验收和备案的建设工程。

77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发布)第十六条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油库 、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遒坫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