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工改办〔2019〕26号
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 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39号)相关要求,强化验收管理综合协同,切实提高行政服务水平,经广泛征求相关厅局意见后,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宁夏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实施方案(试行)》,现予以印发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合验收工作实行全过程网上办理模式,工程项目具备联合验收条件后,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申请办理。
二、《宁夏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实施方案(试行)》在试行过程中如存在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联系人:周丽娟,联系电话:0951-5179577),办公室将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及时协调修订,以不断优化办理模式,切实提升申请企业的办事便利度。
附件:1.宁夏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实施
方案(试行)
2.宁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办事指南(试行)
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9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宁夏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联合验收实施方案(试行)
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工作,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和便利化程度,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入使用并发挥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39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联合验收按照“统一申报、信息共享、各司其职、限时办理、集中反馈”的原则,实行全程网上办理模式,全部办理流程通过系统流转完成。
二、适用范围
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手续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适用本方案。
三、联合验收部门
包括自然资源、市场监督、人防、园林绿化管理、档案管理、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联合验收内容
按工程项目类型分两大类别:
(一)房屋建筑工程
包含自然资源、人防、园林绿化,并与环保、应急、城建档案、不动产登记等其他有需求的市县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同时,对以下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1.根据市场监督部门意见,无验收事项,不参与现场联合验收;
2.根据城建档案部门意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报送工作与联合验收时间节点不一致,由建设单位后期另行完成;
3.环保设施验收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环保部门不参与联合验收;
4.供水、供电、供热、供气设施工程等配套设施应在联合验收前,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并提供验收报告。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包含自然资源、人防、园林绿化,并与环保、应急、城建档案等其他有需求的市区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同时,对以下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1.根据市场监督部门意见,无验收事项,不参与联合验收;
2.根据城建档案部门意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报送工作与联合验收时间节点不一致,由建设单位后期另行完成;
3.环保设施验收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环保部门不参与联合验收;
4.供水、供电、供热、供气设施工程等配套设施应在联合验收前,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并提供验收报告。
五、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牵头部门
1.汇总制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办事清单。
2.按照集成服务要求,负责建立覆盖区、市、县三级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统一联合验收(备案)的申报入口,并公布联合验收事项办事指南,发放文书结果原件等。
3.牵头组织协调所申报工程的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全部专项验收(备案)通过后,出具《**市(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意见书》。
(二)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
自然资源、市场监督、人防、园林绿化管理、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参与工程的联合验收工作。
1.明确各专项验收(备案)统一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法律法规依据等,制定专项办事清单并报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办事内容如需变更的,应以书面形式报送牵头部门,牵头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予以变更。
2.按职责分工确认联合验收申请资料,开展专项验收(备案)工作,并按规定时限出具验收(备案)意见。
3.专项验收(备案)职权属地实施的,区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督促、指导属地按要求开展联合验收工作。
六、联合验收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要求完成,具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条件。
(二)建设工程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建成,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竣工验收条件。
(三)由建设单位委托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
(四)已按人防主管部门批复要求完成人防工程建设,符合人防工程设计、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
(五)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配套绿化工程或园林绿化专项工程已按经审批的初步设计要求建成,并自主完成预验收工作。
(六)按照《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的工程项目,防雷装置按核准的设计要求建成,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由气象部门进行专项验收,其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已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通过质量验收。
(七)阶段验收条件:为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入使用并发挥效益,对规模较大、分期建设的项目,在具备以下条件后可申请分阶段验收:一是分阶段验收部分应具备独立使用功能;二是分阶段验收部分的建设内容未超出该部分的规划许可指标;三是消防、人防、电梯、防雷、给排水、供电、通信等功能完整;四是具有独立的室外工程施工条件并完成设计文件内容;五是具有独立而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
七、联合验收程序
(一)网上申请
建设项目完工并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提出申请,按联合验收系统中上传一套验收图纸(含消防、人防等专业部分)和所需材料,并选择工程验收所涉及的各专项验收(备案)的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已经验收通过的事项选择“已验收(或已备案)”并上传结果文书;对不涉及的事项,选择“不涉及”。系统推送至各专项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二)资料审核
各专项行政主管部门自收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反馈资料审核意见(包括建设单位提出的不涉及事项)。
牵头部门汇总各专项主管部门资料审核情况,自收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资料齐全,符合申请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并要求申请人于5个工作日内补齐,补充材料经所涉及部门审核通过后,牵头部门出具受理通知。申请人逾期未补齐材料或材料审核仍不通过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三)开展验收
1.对于已经受理的项目(案件自受理之日起开始计算审批用时),牵头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建设单位意见,协调确定现场统一验收时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通知各专项主管部门,并提前通知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做好现场验收准备。各专项主管部门可提前在系统中提出相关问题,由建设单位进行汇总,在勘验现场时一并协调;认为不需现场查验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登记说明。
2.牵头部门按约定时间统一组织各专项主管部门赴现场开展工程联合验收工作(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部门验收人员按职责分工在现场开展各专项检查验收(备案)工作。对发现的存在问题可快速整改完毕的,各部门应及时指导建设单位于现场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确认。
3.各专项部门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填写各专项验收(备案)意见:验收(备案)通过的,填写通过意见,同时上传结果文书的原件扫描件(原件同步流转至牵头部门);验收(备案)不通过的,填写不通过的理由、法定依据及整改意见。
4.对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收时要求建设单位补充的相关资料,建设单位应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在申报系统补充上传,建设五方责任主体出具有关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在质量竣工验收监督通过后,也在此阶段上传。
(四)出具结果
1.对所有专项验收(备案)都通过的项目,牵头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出具《**市(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含各专项部门结果文书,原件同步流转至对应归口的属地政务服务局)。建设单位可在申请系统中自行下载打印。如需结果文书原件,建设单位可到牵头部门对应归口的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领取。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上传的验收图纸与《**市(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自动关联,配套使用。
2.联合验收实行“一票否决”方式,各专项验收(备案)有不通过的,有需整改问题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办理结果通知书,对存在问题一次性告知。
3.各专项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单位的验收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需重新提出联合验收申请,原已审查通过的材料不再重复提交(已合格的专项验收(备案)结果继续保留有效),涉及的主管部门自行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专项验收(备案)工作,并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登记验收意见。
八、验收备案
验收全部通过后,牵头部门出具《**市(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后,直接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九、资料共享
工程联合验收合格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自动生成联合验收电子档案,对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送至各专业验收(备案)主管部门和,并与自然资源、市场监督、应急管理、人防、园林绿化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实行资源共享。
十、其他说明
(一)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前与各专项验
收(备案)主管部门进行工作对接,各部门开展提前介入服
务,指导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备案)各项准备工作。涉及到建设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可提前与相关部门对接。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协调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项目各涉及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按实际情况处理。
1.联合验收试行阶段,本《实施方案》实施后,已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建类项目均须进行联合验收,之前已完成的专项部分提交结果文书作为联合验收的依据。
2.鉴于各专项竣工验收时间节点不一致,过渡期内,企业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先行办理规划、消防、人防等专项验收(备案)手续,最终统一申请联合验收。
(二)如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的建设范围涉及海绵城市、充电设施、规划市政道路范围电力设施迁改、道路实施等,可由建设单位按设计要求将其作为专项内容,纳入整体工程项目的验收范围内。
(三)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39号)要求,联合验收实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水务、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分工,分别作为所监管工程项目的联合验收牵头部门。水务、交通等部门,可参照本方案另行制定各主管行业工程项目的竣工联合验收方案。各市、县可依据本方案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2
宁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试行)
一、受理对象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相关部门领取了施工许可手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
二、受理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要求完成,具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条件。
(二)建设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具体包括:
1.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2.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3.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4.建设工程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建成,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并已完成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竣工预验收工作;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
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三)由建设单位委托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结论为合格。
(四)电梯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完成,并经监督检验合格。
(五)人防工程建设符合人防主管部门批复要求,符合人防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六)建设项目已完成工程档案的预验收,并向建设项目档案工作专项验收组织单位(城建档案馆)提交一式两份《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档案工作预验收登记表》。
(七)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环评文件及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已自主完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八)防雷装置符合设计要求,并经有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检测,符合国家规定。
(九)通信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执行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及宁夏地方标准,并经检测机构检测,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十)配套绿化工程或园林绿化专项工程已按经审批的初步设计要求建成,并自主完成预验收工作。
(十一)政府投资类项目涉及新增用地的已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社会投资类项目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不动产登记证等用地批准手续。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要求验收的事项达到验收条件。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前与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进行工作对接,各部门可提前指导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备案)各项准备工作。
三、各专项验收受理范围
1.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受理范围: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规划核实(自然资源部门)
受理范围:①已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完成建设;②属《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且经违法违规建设处罚并执行完毕。
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备案
受理范围: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部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备案受理范围如下:
(1)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①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②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③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④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⑤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⑥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⑦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⑧本条第一至七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⑨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⑩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11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2)对本规定要求验收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①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
②建筑面积在300 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额在30 万元以下(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
4.人防工程验收(人防部门)
受理范围: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人防指挥所工程不在受理范围)。
5.建设项目档案预验收(档案馆)
受理范围: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
6.房屋建筑通信配套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信行业主管部门)
受理范围: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
7.园林绿化工程验收(园林绿化部门)
受理范围: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
其他说明:
(1)电梯检验,有电梯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联合验收时提交安装施工告知书、自检报告和制造厂家调试报告、监督检验报告书、使用登记证。
(2)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与报送根据城建档案部门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0 号令)等相关规定,该项工作在竣工验收之后。与各专项验收的时间节点不一致,先出具预验收手续。建设单位完成联合验收后,另行将建设工程实体档案报送至工程属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经查符合归档要求的实体档案进行接收入库。
四、所需材料
申报说明
1.申请单位在“宁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请,申请材料提交原件彩色扫描文件(PDF 格式)上传至申请系统。
2. 已申请过分期规划、消防、人防、环保等专项验收的建设项目,或联合验收实行前已经完成部分专项验收(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联合验收时对应上传相关部门的验收(备案)结果文书作为联合验收的依据。
3.对工程不涉及的专项验收(备案)事项,建设单位可在申请联合验收时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说明,并由相关主管部门予以确认。
(一) 房屋建筑工程办理竣工联合验收
1.通用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1 |
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 |
由申请单位网上填写相关资料后,在系统上打印生成,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扫描上传。 |
2 |
申请单位证照 |
A.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照,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同时提供变更证明。B.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
3 |
工程竣工图 |
1.上传PDF格式的工程竣工电子图纸一套(涉及消防、人防等专项验收,一并提供对应的专项验收图)。2.同时提交建设单位对图纸的告知承诺(承诺上传的竣工图纸与各专项验收的图纸相一致,与提交联合测绘并经确认的图纸相一致)。 |
4 |
用地批准手续 |
政府投资类项目涉及新增用地的已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社会投资类项目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不动产登记证等用地批准手续。 |
注:工程竣工图上传要求:1、符合《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17;2、所有图纸和计算书,必须以PDF格式报送。3、图纸必须按图纸目录上传,一张图纸生成一个PDF文件。4、要求上传正式图纸,图纸上不能有“审图专用,不可用于施工”之类的标志。5、宽幅的横式图纸,不能改为纵向输出。6、文件命名建议采用:序号_图号_名称.pdf,序号图号和名称之间用_(下划线)来分隔。
2.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所需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1 |
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
|
2 |
建设单位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
3 |
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
|
4 |
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
|
5 |
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
|
6 |
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
|
7 |
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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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文件 |
|
9 |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
住宅工程需提交《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
10 |
单位(子单位)工程预验收质量问题整改报告核查表 |
|
11 |
建设单位组织制定的竣工验收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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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出具的中止监督告知书 |
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出具 |
现场验收时需准备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1 |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
|
2 |
住宅工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分户验收资料 |
|
3 |
单位(子单位)工程预验收质量问题整改记录 |
|
4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文书及整改记录 |
|
注:通过现场验收后,请及时在申请系统中补充上传由建设五方盖章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规划核实所需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1 |
建设单位提供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 |
含显示拍照时间的现场照片(包括建筑物四周的道路、绿化等环境照片、四向立面照片、建筑物天面照片及裙楼上部四周情况照片,照片应排版后彩色打印在A4纸上,下附有文字说明)。 |
2 |
历史规划批复文件中要求在规划条件核实时提交的材料 |
历史规划批复文件有要求的,须提交。 |
3 |
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处罚执结材料 |
属于已经违法建设处理的,须提交。 |
4 |
批前公示情况说明 |
说明公示主要情况,属于依法需要批前公示的,应当提供本项资料。 |
5 |
规划核实阶段告知承诺 |
涉及规划核实告知承诺清单的,须提交。 |
注:第2-5项材料,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需提交。
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备案所需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1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 |
所涉及到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都需要盖章。 |
2 |
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
未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以产品或其包装上的质量合格证明标识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作为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
3 |
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检测合格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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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消防设计变更情况 |
包括消防设计审核文件;内部装修工程必须提供该项目土建消防验收证明文件;公众聚集场所验收必须提供疏散设计说明;消防设施设计说明。 |
5 |
施工记录和系统开通报告等 |
玻璃幕墙封堵的施工记录、钢结构施工记录、系统调试开通报告、土建验收需提供供电协议。 |
6 |
设计专篇说明文件 |
A4纸打印加盖设计出图章、设计骑缝章、甲方公章。 |
7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
由建设单位委托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 |
现场验收时需准备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1 |
现场竣工图集 |
土建工程包括:建筑整体外观、四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情况、登高面设置情况、疏散通道设置情况、楼梯间设置情况、防火分区设置情况、防烟分区设置情况、管井封堵情况、消防控制室设置情况、消防水泵房设置情况、室外消火栓和水泵接合器设置情况、消防设施设置情况;内部装修工程包括:建筑及报验单位整体外观、四周防火间距情况、消防车道情况、登高面设置情况、验收部位疏散通道设置情况、验收部位楼梯间设置情况、验收部位防火分区设置情况、防烟分区设置情况、内部装修材料情况、电线敷设情况、消防控制室设置情况、消防水泵房设置情况、验收部位原有消防设施设置情况、验收部位新增消防设施设置情况 |
5.人防工程验收备案所需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1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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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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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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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
|
5 |
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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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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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人防防护(防化)设备产品合格证书、出厂检测报告和安装质量检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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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防空地下室项目审批文件(防空地下室方案、施工图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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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人防工程面积测绘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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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人防防化产品信息查证系统通过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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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易地建设的需要提交缴纳易地建设费收费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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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人防工程预验收质量问题整改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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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文书及整改记录 |
|
注:为保证战备资料的可靠性,以上资料需留存纸质档案,请在现场验收时将原件交于人防部门。
6.房屋建筑通信基础配套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所需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1 |
验收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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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通信配套)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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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通信配套)施工委托书或合同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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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通信配套设施竣工文件(设计、施工、监理) |
|
5 |
施工图物理文本及电子档各一份 |
|
7.宁夏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所需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1 |
工程竣工档案、归档申报书 |
|
2 |
该工程计划批文 |
可提供复印件 |
3 |
施工图审查报告及合格书 |
|
4 |
中标通知书(发包备案表) |
|
5 |
施工许可证 |
|
6 |
质量(安全)监督申报书及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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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可提供复印件 |
8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可提供复印件 |
9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及竣工核实图 |
|
10 |
参建五方工程合同 |
包括全部专业承包及专业分包合同 |
注:以上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城建档案馆核查无误后留馆,待该工程竣工档案,归档进馆时由城建档案馆合进档案中。《工程竣工档案、归档申报书》一式两份,一份用于竣工联合验收,一份归入进馆竣工资料。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办理竣工联合验收
1.通用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1 |
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 |
由申请单位网上填写相关资料后,在系统上打印生成,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扫描上传。 |
2 |
申请单位证照 |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2.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照,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同时提供变更证明。 |
3 |
工程竣工图 |
1.上传PDF格式的工程竣工电子图纸一套(涉及消防、人防等专项验收,一并提供对应的专项验收图)。2.同时提交建设单位对图纸的告知承诺(承诺上传的竣工图纸与各专项验收的图纸相一致,与提交联合测绘并经确认的图纸相一致)。 |
4 |
用地批准手续 |
政府投资类项目涉及新增用地的已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社会投资类项目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不动产登记证等用地批准手续。 |
注:工程竣工图上传要求:1、符合《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17;2、所有图纸和计算书,必须以PDF格式报送。3、图纸必须按图纸目录上传,一张图纸生成一个PDF文件。4、要求上传正式图纸,图纸上不能有“审图专用,不可用于施工”之类的标志。5、宽幅的横式图纸,不能改为纵向输出。6、文件命名建议采用:序号_图号_名称.pdf,序号图号和名称之间用_(下划线)来分隔。
2.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所需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1 |
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
|
2 |
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
|
3 |
工程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
|
4 |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
|
5 |
工程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
|
6 |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
|
7 |
单位(子单位)工程预验收质量问题整改报告核查表 |
|
8 |
建设单位组织制定的竣工验收方案 |
|
9 |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出具的中止监督告知书 |
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出具 |
现场验收时需准备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1 |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
|
2 |
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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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
|
4 |
单位(子单位)工程预验收质量问题整改记录 |
|
5 |
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文书及整改记录 |
|
注:通过现场验收后,请及时在申请系统中补充上传由建设五方盖章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规划核实所需材料
1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1 |
相关技术审查机构出具的宁夏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 |
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
2 |
历史规划批复文件中要求在规划条件核实时提交的材料 |
历史规划批复文件有要求的,须提交。 |
3 |
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处罚执结材料 |
属于已经违法建设处理的,须提交。 |
4 |
规划核实阶段告知承诺 |
涉及规划条件核实告知承诺清单的,须提交。 |
注:第2-4项材料,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需提交。
2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1 |
技术审查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 |
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
2 |
管线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量电子报批文件 |
提供符合地下管线信息入库标准的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数据,通过入库标准审核的短信通知申请办理规划条件核实业务。 |
3 |
历史规划批复文件中要求在规划条件核实时提交的材料 |
历史规划批复文件有要求的,须提交。 |
4 |
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处罚执结材料 |
属于已经违法建设处理的,须提交。 |
5 |
规划条件核实阶段告知承诺 |
涉及规划条件核实告知承诺清单的,须提交。 |
注:第2-5项材料,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需提交。
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备案所需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1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 |
所涉及到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都需要盖章。 |
2 |
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
未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以产品或其包装上的质量合格证明标识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作为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
3 |
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检测合格报告 |
|
4 |
消防设计变更情况 |
包括消防设计审核文件;内部装修工程必须提供该项目土建消防验收证明文件;公众聚集场所验收必须提供疏散设计说明;消防设施设计说明。 |
5 |
施工记录和系统开通报告等 |
玻璃幕墙封堵的施工记录、钢结构施工记录、系统调试开通报告、土建验收需提供供电协议。 |
6 |
设计专篇说明文件 |
A4纸打印加盖设计出图章、设计骑缝章、甲方公章。 |
7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
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国家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 |
现场验收时需准备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1 |
现场竣工图集 |
土建工程包括:建筑整体外观、四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情况、登高面设置情况、疏散通道设置情况、楼梯间设置情况、防火分区设置情况、防烟分区设置情况、管井封堵情况、消防控制室设置情况、消防水泵房设置情况、室外消火栓和水泵接合器设置情况、消防设施设置情况;内部装修工程包括:建筑及报验单位整体外观、四周防火间距情况、消防车道情况、登高面设置情况、验收部位疏散通道设置情况、验收部位楼梯间设置情况、验收部位防火分区设置情况、防烟分区设置情况、内部装修材料情况、电线敷设情况、消防控制室设置情况、消防水泵房设置情况、验收部位原有消防设施设置情况、验收部位新增消防设施设置情况 |
注:人行隧道、车行隧道及达到一定规模的管理用房等涉及消防设施的工程需进行消防验收。
5.人防工程验收备案所需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1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
|
2 |
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报告 |
|
3 |
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
|
4 |
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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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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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
|
7 |
人防防护(防化)设备产品合格证书、出厂检测报告和安装质量检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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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防空地下室项目审批文件(防空地下室方案、施工图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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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人防工程面积测绘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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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人防防化产品信息查证系统通过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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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易地建设的需要提交缴纳易地建设费收费票据 |
|
12 |
人防工程预验收质量问题整改记录 |
|
注:涉及人防设施的市政工程需进行人防工程验收。为保证战备资料的可靠性,以上资料需留存纸质档案,请在现场验收时将原件交于人防部门。
6.房屋建筑通信基础配套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所需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1 |
验收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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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通信配套)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
|
3 |
(通信配套)施工委托书或合同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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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通信配套设施竣工文件(设计、施工、监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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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施工图物理文本及电子档各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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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宁夏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所需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1 |
工程竣工档案、归档申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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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该工程计划批文 |
可提供复印件 |
3 |
施工图审查报告及合格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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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标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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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施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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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质量监督申报书及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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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可提供复印件 |
8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可提供复印件 |
9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及竣工核实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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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参建五方工程合同 |
包括全部专业承包及专业分包合同 |
8园林绿化工程验收所需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1 |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报告 |
园林绿化专项工程需提交 |
2 |
园林绿化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记录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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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园林绿化专项工程需提交园林绿化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报告,已包含在施工总承包里的绿化工程不需提供该项材料,纳入整体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之中。
联合验收工作实行全程网上办理模式,全部办理流程通过系统流转完成,无需现场递交资料。
1.网上申请:建设单位登录“宁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上传申请材料。
2.资料审核:资料审查通过后,系统发送受理通知(如资料审查不通过,系统发送补正通知)。
3.开展验收:各部门集中赴现场开展联合验收工作。
4.出具结果:全部专项验收通过后,系统发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有部分专项验收不通过的,出具办理结果通知,申请单位对存在问题整改完善后,再次进行申请(只申请未通过的专项验收),全部通过后发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含各专项验收或备案结果文书,并同步发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五、办理依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建质[2013]171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09年第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四号)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7.《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
8.《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订)
10.《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征求意见稿)
1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2.《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1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指廊监督管理规定》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15.《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
16.《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档案管理办法》
17.《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18.《住宅区通信配套设施建设标准》(DB64/483-2017)
19.《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标准》(DB64/T1552-2018)
20.《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846-2012)
21.《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50312-2016)
六、应发给的结果文件
1.对所有专项验收(备案)都通过的项目,系统出具《**市(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含各专项验收或备案结果文书,同步发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单位可在申请系统中自行下载打印。如需结果文书原件,建设单位可到牵头部门对应归口的市、区政务服务中心领取。)
2.如存在由部分专项验收(备案)不通过的,系统出具办理结果通知,对存在问题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重新提出联合验收申请,原已审查通过的材料不再重复提交(已合格的专项验收(备案)结果继续保留有效)验收(备案)全部通过后,发放《***市(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含各专项验收或备案结果文书,并同步发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