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科)发〔2024〕4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工程造价改革,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项目投资,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组织编制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概算定额》(以下统称本定额),经评估审查通过,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适用于我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含既有居住小区改造)工程项目,是设计概算(书)编制、建设投资评审和对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的依据,是编制估算指标和概算指标的基础。
二、本定额是建安工程费的计算基础,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等按有关标准规定另行计算。
三、本定额自 2024年2月 20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批复的设计概算按原批复执行。
四、本定额在使用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联系电话:0951—5065438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