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科)发〔2024〕30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执法监督局,银川市、吴忠市、固原市城市管理局,银川市林草和园林管理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2021年取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精神,多措并举激发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发展活力,对推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造价咨询企业违规转包咨询业务、造价工程师不编审成果文件只盖章、无执业资格人员编写咨询报告等问题。为维护我区建筑市场经济秩序,规范造价咨询行业从业行为,健全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协同监管格局,营造公平有序市场竞争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委托人主体责任
1.合理选用咨询企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委托人应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倡导优质优价,将咨询项目委托给具有相应造价咨询服务能力和资信水平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低于咨询服务成本委托咨询项目。政府投资项目的委托人应带头遵守工程造价相关法律、规定和要求,充分体现相应的责任与担当。
2.依法签订合同协议。委托人应与选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签订咨询合同或书面委托协议,不得签订“阴阳合同”。严格遵守“谁委托,谁付费”原则,咨询合同双方应根据服务范围、内容、深度、工期、技术人员配置及质量要求等合理约定酬金,不得约定以审减额作为计费依据。
3.加强项目跟踪管理。委托人应严格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政策制度,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咨询服务费用,并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开展的咨询服务加强全过程跟踪管理,督促其按合同约定实施造价咨询活动,提高咨询服务质量和项目投资效益。
二、严格规范从业行为
4.强化造价咨询企业自治。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具备与承接业务相匹配的能力和注册造价工程师,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公正客观、依法独立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活动。造价咨询企业应恪守诚信经营理念,完善内部管理,提升人员素质,加强以咨询成果质量控制为核心的企业标准建设,提高咨询服务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不得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得出具虚假成果文件,不得恶意压低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
5.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注册造价工程师应遵守职业道德,依法依规亲自编制、审核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亲自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对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负责。不得将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交由企业保管、使用,不得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不得实施商业贿赂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不得违规“挂证”和多头执业。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6.实施登记企业动态核查。依托“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息登记制度和从业企业名录,对长期未履行年报义务、长期未从事造价咨询业务、不具备出具成果文件的造价咨询企业开展全面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定期公示。
7.加强造价行业信用管理。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模式,健全完善更加符合行业政策、市场变化的信用评价标准,探索建立企业信用与执业人员信用挂钩机制、造价咨询服务双方评分制度并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强化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加大对诚实守信主体激励和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
8.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进常态化跨部门联合检查,重点检查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情况、造价工程师执业情况、成果文件质量管控及档案管理情况。对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工程师涉嫌转包、挂证、以明显不合理低价竞标以及与发承包人串通、出具虚假造价咨询成果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等部门处理。
9.严格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管控。制定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编审标准和质量评定标准,定期组织开展成果文件质量抽查工作。重点对成果文件质量管理、流程控制、档案管理等编制过程的规范性,以及编制依据的充分性、编制内容的完整性、成果的准确性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对不合格的咨询成果纳入造价咨询企业及造价工程师信用管理,从源头上规范、提升执业质量和执业水平。
四、加强行业自律建设
10.指导行业协会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完善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健全行业服务标准、费用标准等行规行约,加强对恶意低价、扰乱市场行为的约束和监管,引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探索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对不履行自律承诺的企业及相关项目,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共同维护行业健康发展环境。
五、有关要求
在我区从业的造价咨询企业应及时更新“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中的企业基本信息,按要求填报年度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表,并请于2024年11月12日前完善造价人员信息(至少3名注册造价师)和近两年业绩信息(以2022年11月以后签订的咨询合同为准)。企业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信息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围绕日常监管手段是否有效、投诉举报制度是否健全、对登记的企业是否开展动态核查并公示核查结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是否及时查处,以及是否定期检查成果文件质量、是否建立多部门联动协作机制等方面开展全面自查,并结合全区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专项治理工作,将自查整改落实情况于2024年11月11日前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