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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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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建函〔2025〕635号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执法局,银川市、吴忠市、固原市城市管理局,银川市林草和园林管理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厅系统相关处室(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号部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50500-2024),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修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宁建(科2014〕26号)。现将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备案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并于2025年10月27日前以正式文件反馈我厅,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电话:哈默冉  0951-5058495

电子邮箱:nxzjzhk@163.com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反馈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备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号部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以下简称《清单计价标准》)宁夏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备案管理工作

部门职责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最高投标限价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各设区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高投标限价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自治区本级项目由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备案管理,各地级市、县(区)级项目由属地市级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管理。

第四条管理内容最高投标限价备案管理包括备案事项受理、资料审查、出具结果、档案管理等工作内容。

第五条(编制单位)  最高投标限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委托,对同一工程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和投标报价不得对同一最高投标限价进行编制与审核。

第六条(申请单位)  招标人须在发出招标文件前5个工作日,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单位登录“最高投标限价备案系统”,上传备案申请资料;按有关规定须经发改、财政等部门审核的最高投标限价,应由受委托的最高投标限价审核单位上传备案申请资料。

招标人及备案申请单位报送备案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资料上报)  最高投标限价备案申请需上报以下资料:

(一)最高投标限价备案表(见附件);

(二)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及招标文件的扫描件;

(三)工程项目设计概算批复文件扫描件;

()最高投标限价成果文件扫描件及电子文档xml格式);

()成果文件三级审核工作记录表扫描件;

()发改或财政部门委托审核的,须上传委托部门的审核通过资料;

第八条(受理审查)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备案申请后,初审人员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编审人员是否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及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进行登记;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否按规定执行成果文件三级审核工作程序;编审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资格、是否超出执业范围和专业范围执业;

()最高投标限价成果文件的封皮及签署页是否按要求签字盖章。

()最高投标限价是否超出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总金额;

()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安全生产措施费费率)是否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计取标准。

第九条(资料审查)  最高投标限价备案资料经初审人员审查通过后,复审人员1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备案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受理审查资料时一次性告知,并在备案资料齐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第十条(出具结果)  最高投标限价资料审查通过后出具《最高投标限价备案表》。备案单位应及时公布备案项目名称、备案金额及其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安全生产措施费费率)。

第十一条(变更备案)  已完成最高投标限价备案的工程项目,其最高投标限价发生变动的需重新办理备案手续;重新办理最高投标限价备案的工程项目,其备案信息以重新办理的为准。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  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备案工作完成后,应将相关资料及时归档。最高投标限价电子档案在“最高投标限价备案系统”中保存。

第十三条(价格公布)  在招投标活动中,最高投标限价应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封皮、编制说明、单位工程汇总表,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安全生产措施费费率)应以《最高投标限价备案表》中的费率数值为准。

第十四条(执业监管)  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的监管存在不良行为的,应将不良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依法依规查处。

第十五条(复查处理)  最高投标限价成果文件质量应由编制单位负责对已备案的最高投标限价成果文件质量存在异议的,可在投标截止前规定时间内向备案管理单位反映,备案管理单位应组织行业专家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复查并提出复查意见。

第十六条(责任追究)  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业务人员的管理,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对违规的工作人员,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宁建(科2014〕26号)同时废止


附件:最高投标限价备案表

最高投标限价备案表

编号:  日期:

工程名称(标段)


工程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


结构类型


批复概算(万元)


资金来源


最高投标限价(元)


工程类别


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安全生产措施费费率)


招标人相关信息

招标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相关信息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法人或授

权人


联系电话


编审人员

相关信息

编制


联系电话


执业印章

编号


审核人


联系电话


执业印章

编号


审定人


联系电话


执业印章

编号


承诺:

1.本工程的工程类别及相应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安全生产措施费费率)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计价标准,未提高或降低有关标准,如有不实,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及扫描件是真实的,如有任何虚假,由我单位承担,与备案机关无关,特此承诺。

招标人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申请单位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备案意见

初审人:

    

复审人:

    

备案单位盖章:

此表正反打印一式招标人成果文件编制单位、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一份

附件2:

征求意见反馈表

填表单位:                               联系人:                电话:

序号

条文序号

原文内容

意见建议

修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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