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建)发〔2023〕17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加强我区建筑市场管理,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压实部门监管责任,指导和监督区外进宁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及时办理企业信息报送业务,促进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区外进宁企业信息报送管理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宁夏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宁夏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等相关要求,按职责权限积极开展我区建筑市场管理工作,对进入宁夏建筑市场的区外建筑施工、监理企业,按照以下原则加强日常监管。
(一)依据属地管理原则,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区外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在进入宁夏建筑市场后,通过“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在线办理建筑业企业进宁信息报送业务。区外进宁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自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承接业务之日起7日内仍未办理进宁信息报送业务的,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承接的项目加强日常监督频次和力度,并约谈其企业负责人,督促企业办理进宁信息报送业务。
(二)未进行信息报送的区外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无法进行信用扣(记)分值时,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申请,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其纳入宁夏建筑市场信用监管体系后,再由项目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宁夏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相关企业、个人进行信用扣(记)分。
二、加强施工现场人员管理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以及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宁夏建筑施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宁夏建筑施工项目“四大员”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等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以下要求对加强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
(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配备关键岗位人员的类型和数量,应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宁建<规>发〔2022〕2号)要求。
(二)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必须从实名制通道进场和出场,并进行人脸识别考勤。
(三)锁定的项目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不得随意解锁和变更。对符合变更条件的人员,企业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后,将变更备案表上报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再通过实名制系统变更人员。
(四)未录入实名制系统的现场管理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应视为未到岗履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应对未到岗人员及相关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企业擅自变更中标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中标后未到岗履职人员及相关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健全完善信用管理机制
(一)严格考勤人员范围。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将工程项目现场技术负责人纳入宁夏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项目技术负责人到岗履职时间不达标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相应的施工单位进行信用扣分。
(二)规范信用扣(记)分实施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各类通报中明确由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信用扣(记)分的,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通报要求对相关企业、人员进行信用扣(记)分;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印发通报需进行信用扣(记)分的,应由通报发出单位负责扣(记)分。
(三)明确信用惩戒的时限。自通报发出之日7个工作日内,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完成扣减信用分值的工作,并在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中录入信用扣分信息。
(四)规范信用扣(记)分流程。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对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实施信用扣(记)分前,应提前告知,下达的扣(记)分通知书应要素完整,内容准确,且不得随意涂改。做出扣(记)分决定后,被扣(记)分对象有权进行申诉。
(五)强化信用管理督导检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定期对各市、县(区)信用管理工作进行督查。对未按规定落实或者工作推进滞后的信用管理单位和人员,要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全区通报;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