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安)字【2008】16号
关于对我区近期建筑业发生
两起安全事故的通报
各市、县建管(安监)站、有关企业:
春季复工以来,我区建筑业施工现场相继发生了二起安全事故,造成两人死亡和不同程度的财产损失及不良社会影响,现通报如下:
一、事故概况
1、2008年4月10日,宁夏水利水电工程局承建的唐涞渠跨北塔湖渡槽工程(宁夏兴禹建设监理公司监理),在进行拱桥承台混凝土浇筑时,因违章作业将搅拌机操作工卷入搅拌机内,造成一起机械伤害死亡一人的安全事故。
2、2008年7月6日,上海市科胜幕墙有限公司承建的宁夏高速公路管理中心外墙装饰工程(宁夏灵州工程监理咨询公司监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作业层安全防护不到位;操作人员未正确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在十二层安装石材时,不慎坠落至十一层,导致安全帽脱落后头部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造成一起高处坠落死亡一人的安全事故。
二、事故主要原因及教训
经过事故调查组对现场初步勘查、取证、以及调查分析后认定,这二起安全事故都是由于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日常检查自控环节失控、农民工岗前培训不扎实、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等因素而造成各死亡1人的责任事故,以上事故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这两起事故暴露出个别施工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不扎实,走过程,流于形式。各有关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总结经验,举一反三,认真对工程项目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有效监控落实责任人;对施工现场作业面安全隐患进行严格排查、整改,坚决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通报要求
(一)各级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要把建筑施工现场参建农民工岗前培训和作业面安全防护条件作为安全检查的重点,坚决打击在建工程参建农民工岗前不培训的行为,监督各施工企业对所属项目部加强日常动态监管,对各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法定安全责任的行为,尤其是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加大对施工单位的监管力度,规范施工现场用工管理;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管理,严禁无证监理,对施工过程中的每个环节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理规划和细则;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和建筑施工机械、卸料平台、吊蓝、深基坑、超高脚手架、市政道路下水井等重大危险源,建立长期监控机制,定期进行排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
(二)各施工企业要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岗定位履行各自职责,确保体系有效运转,严格施工程序,认真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认真落实自检、交接检、专职检的三检制度;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全面安全教育,特别是新工人入场,必须进行严格的三级安全教育,对农民工除岗前安全培训外,还应加强施工现场危险危害因素和紧急求援、逃生方面知识的教育。
(三)全区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监理,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四) 凡发生的安全事故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坚决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凡隐瞒不报的,要对有关人员从重处理。
二00八年七月九日
主题词:安全 事故 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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