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建)字[2008]78号
关于全区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建设局,建管(安监)站:
为全面落实自治区安委会下发的《关于自治区五十大庆前安全生产检查暨上半年安全生产考核的通知》(宁安委发[2008]1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抓好全区建设系统隐患治理年第二阶段的各项工作,确保自治区五十大庆期间的安全生产,建设厅决定在五十大庆前夕,再开展一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1、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
2、工程建设各方安全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尤其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各方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
3、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论证、公示及其在施工现场的落实情况;对重大危险源识别、预防措施和跟踪监控情况。
4、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5、机械设备,尤其是塔吊和外装饰用吊篮的“三证”、装拆、维修、保养、使用前的检测管理情况。
6、安全教育培训,尤其是“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执证上岗和生产一线职工(尤其是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7、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及有关设备的配置情况。
8、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重点是:脚手架、卸料平台、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模板支撑、施工用电和“四口、五临边”的防护。
二、检查方式
各地对本地所辖的所有在建工程进行“拉网”式大检查,建设厅组成督查组对各地开展建筑安全检查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并抽查部分在建工地。
三、检查时间
2008年9月3日至9月18日。
四、检查要求
1、各市、县建设局要高度重视检查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督促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进行自查自纠;并由主管领导带队,抽调业务骨干、技术专家对本地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及在建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要根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特点,把检查工作抓实、抓细,做到不留死角,抓出成效。对自查自纠走过场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必须采取强制措施要求其停工整改,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
2、建设厅将成立督查组于9月11日开始督查。督查顺序为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银川市。督查时间为每市一天。建设厅督查领导小组为:
组 长:马占林 建设厅副厅长
副组长:何晓勇建设厅建管处处长
潘利民 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总站站长
成 员:李志国 张智勇 王和正 孟爱国 杨斌 张优
3、各地要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情况于9月17日前报自治区建设厅建管处,并抄送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总站。
附件:关于自治区五十大庆前安全生产检查暨上半年安全生产考核的通知
二00八年九月四日
主题词:安全 检查 通知
抄 送:本厅厅领导、建设厅建管处,建工集团公司,存档(2)